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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08年8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重大信息、常规交易重大信息、关联交易重大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第五条经营活动重大信息范围主要为:(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五)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九)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十)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常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七条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披露的交易:(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第八条关联交易重大事项(一)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九条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一)重大的诉讼和仲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三)遭受重大损失;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四)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五)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七)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十四)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十六)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十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的当然义务人。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第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第十七条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第五章重大信息义务人的职责第十八条各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第四条所述的重大信息按本制度的要求上报。第十九条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二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文件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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