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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讲座(一)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古罗马时代:罗马人宣布海洋为人类共有,并通过法律为其称霸海洋确立依据。法学家马西纳斯首次从法学的角度宣布海洋及其沿岸为所有人共有,这也为罗马后来的《学院法》和《学说汇纂》收录。二世纪时,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海洋成为罗马的一条习惯法,并在六世纪时被纳入法典,但罗马法同时确立了罗马皇帝对海洋的占有、利用和移交之权。海洋为“共有物”。早期殖民时代(13-16世纪):海洋为“无主物”,地中海、北海、印度洋、太平洋,制海权的争夺。“海洋自由”(mareliberum)和“海洋闭锁”(mareclausum)的争论17世纪工业化时代:英国1652年~1674年,通过三次英荷战争摧毁了“海上马车夫”荷兰;1756~1763年,重创法国舰队。整个19世纪,英国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海上霸主,到处推行炮舰政策。1930年,国际法典编纂会议在海牙举行,重点讨论领海和公海的划分。1958年和1960年的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项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与《大陆架公约》。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上,117个国家最终于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括320条和9个附件的《海洋法公约》称为“海洋的新宪章”。至今,160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公约。海洋法公约重申了传统的领海主权与自由航行的原则,确立了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和深海海底区域等新制度,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等新义务,赋予了粮农组织(FAO)、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已有的国际和区域组织新的职责,同时还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和国际海洋法庭(ITLOS)等新的机构二、海洋法公约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一)领海问题(1)关于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公约》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根据1982年《公约》第5~11,13~14条款和划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有以下四种:A.正常基线法:也叫低潮线法,以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一条线即为最低低潮线,为领海基线。这种领海基线的的走向基本上是顺着海岸线,但有一定距离的曲线。在海岸较为平直的情况下多采用此法。B.直线基线法:在海岸和在一些离开海岸不超过12海里的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使这些直线构成沿着海岸的拆线,这一条拆线就成为领海基线。因为这样的基线是一系列直线构成的,所以叫做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法:在海岸兼有平坦和弯曲的情况下,可以混合交替地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法.D.特定基线法:考虑某些区域内的特殊经济利益及其它特殊情况可不受海岸线自然地形的限制,确定特定基线。未来沿海国建立国家的领海和基线的具体技术初步要求应当是::(1)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2)每条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超过24海里,河口与海湾封在低潮时同样不超过24海里。(3)直线基线走向偏离海岸一般方向范围不应大于15°。(4)等于或小于1″(秒)的基点或转折点地理坐标。(5)注明直线线段的性质,如恒向线、测地线、方位角、线、小圆线和低潮线等。(6)注明基点和直线基线参考的大地基准面(坐标系)(二)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所发布的大陆架公告,杜鲁门在该公告中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但是大陆架上覆水或作为公海的性质以及公海自由与无阻碍航行的权利.却不受任何影响”。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3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作为公海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第4条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上设置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阻碍.第5条又指出,开发大陆架不得使航行、捕鱼、资源的养护或科学研究受到干扰。第6条的规定是:“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时,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的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外,疆界应适用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对立意见:一种认为以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为划分原则;另一种认为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公约》第83条作了一个折衷而不明确的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第一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6条关于大陆架的条款主要有:第l款“沿海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引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5款“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第6款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的规定:1.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另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2.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5年生产以后,对该矿址的全部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和实物。第6年缴付费用或实物的比率应为矿址产值或产量的1肠。以后该比率每年增加l%至第12年为止,其后比率应保持为7%。产品不包括供开发用途的资源.3.某一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其大陆架上所生产的某种矿物资源的纯输入者,对该种矿物资源兔缴这种费用或实物。这一规定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促进其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4.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管理局应恨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本公约各缔约国,同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侍对是其巾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与需要。(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国际海底区域1976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向第22届联大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帕多提案”(Commonheritageofmankind)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条第十款作出规定:“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三、国际海洋法著名案例1、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一英国(海湾)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布拉多及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认为此条约已为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北大西洋海岸某些地方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7月1日作出判决。【仲裁与裁决】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l)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英美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用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及其他类似的要求和条件的约束。(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南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仲裁法庭就上述七个问题作出裁决:1.1818年的条约并没有影响英国的主权。英国对纽芬兰海岸的水域和领土的主权在签订条约后和签订条约前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英国有权制订规章,单方面控制共同渔区的使用,不用取得美国的同意。不过,这些规章的制订应出于善意(bonafide)并且不应违背条约义务。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第一条的权力时有权雇用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但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不能享受条约授予的权利和优惠,他们只能享受顾主给予的权利。3.要求办理报关手续并非不合理,不过手续应简便,并认为美国渔民在行使捕鱼权利时不用办理纯属商业性的报关手续和缴纳当地渔民不用缴纳的费用。4.所有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对在其水域避难的外国船舶给以人道主义待遇,不应要求支付费用。条约允许美国渔民进入非条约指定的海域避风和维修,纯属出于好意及人道的考虑,不附以别的要求,但这种权利不宜被滥用。5.鉴于条约对“海湾”一词没有加以定义,法庭只能从一般的意义来解释。法庭认为“海湾”应解释为地理上的海湾,法庭说:“对海湾来说,三海里应从横越不再具有海湾外形和特点的水面的直线量起”,鉴于测算上的实际困难,法庭建议一种测算海湾范围的方法,即“在最靠近海湾入口处宽度不逾十海里的第一个点划出横越湾口的直线,在直线向海一面的三海里的地方为排他线。”6.法庭同意美国的主张,认为美国国民有权在纽芬兰和梅达兰岛的海岸捕鱼。7.法庭认为美国国民有权享受条约给予的捕鱼权利和商业上的优惠权利。2、孤独号案(TheI’mAlone)美国一英国英美仲裁委员会,1935年---紧追权“孤独号”是一只美国人所有而以加拿大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舶,其船员(除一名是法国人外)都是英国人。1929年,在美国实施禁酒法令期间,此船在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海岸约6.5海里的海面从事贩酒活动。1929年3月20日,该船被美国警察船沃尔科特号(TheWolcott)发现,沃尔科特号对孤独号发出讯号,但孤独号不理会沃尔科特号的讯号,立即起锚离开,向公海方向驶走。沃尔科特号随即尾随紧迫,命令孤独号停船和接受检查。但孤独号仍不理会,继续向公海走去。沃尔科特号一边紧迫一边用无线电求援。3月22日,一艘税务船德斯特号(TheDexter)加入紧追。德斯特号几次发出警告,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就在离岸约200海里之处,德斯特号向孤独号开炮,把孤独号击沉,船上人员除一人外,全部获救。获救的人被送去奥尔良,拘留了18小时之后获得释放。孤独号被击沉,引起英国(加拿大当局)和美国之间的一场争执。英美两国在1924年1月23日曾签订了一项专约,该约规定,如果英国船舶把酒运进美国,英国接受美国当局的登临和搜索。这权力可以在美国领海外一小时航程的范围内执行。该约还规定:如英国认为美国的执行不合理并使其遭受损失,由此引起的争端应提交给由双方各派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具有法律拘束力。事故发生后,加拿大使馆说:由于美国以实施紧迫权为理由,“国际法承认紧迫权可以在三海里的领海范围内开始,但应是立即紧追和连续不断。但这次紧迫不是在三海里范围内开始的,这是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炮击的船舶不是原来开始紧迫的船舶。该船是在两天之后从另一个方向开过来的。”美国国务院根据1924年的专约,认为该紧迫是在
本文标题:国际海洋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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