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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篆•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古罗马时代:共有物•中世纪:对海洋提出领有权或者主权主张•资本主义发展:海洋自由,公海制度形成,领海制度得到公认•20世纪中叶之前:领海以外即公海•1945年9月28日:美国杜鲁门《大陆架公告》•1947年:智利等拉美国家和非洲国家提出200海里海洋权•1958年:大陆架公约•1967年:马耳他代表提出人类共同继承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五个公约•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没有取得任何成果•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长达9年,通过《海洋法公约》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二)海湾•(三)港口•二、领海•(一)领海(territorialsea)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主权:•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2009年11月18日,台“行政院”公告“领海基线”未包括金门与马祖地区。“行政院长”吴敦义23日表示,这是10年前就有的规定,两岸对尚有争议的部分保持留白,也是搁置争议,避免两岸为尚未确定的事产生不必要争端。两岸分治60年,要“搁置争议,共创双赢”。这也是10年来无论国民党或民进党“执政”,都没有去变动的重要原因。•(二)领海的宽度和界限•宽度: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领海界限•(三)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根据习惯,沿海国i一般不对经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驶刑事管辖权•民事管辖也受到一定限制•军舰和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四)无害通过权rightofinnocentpassage•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五)毗连区•Contiguouszone•不得超过24海里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外国领海•适用过境通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台湾海峡南北长约300公里,东西宽约170公里。其是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是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美国航母通过台湾海峡不需要得到中国的许可。•二、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Archipelagicwaters/archipelagicstate•(二)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ofarchipelagicsealanespassage•印尼:1.peacefulcrossingright;•2.archipelagiccrossingright;•3.transitcrossingright•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Theexclusiveeconomiczone•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凌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的权利:•1.勘探、开发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其他国家: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等距离线;中间线;公平原则•二、大陆架•大陆架的定义continentalshelf•大陆架外缘的两种划定方式•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大陆架的划界•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法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来,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评析〗•北海大陆架案是关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概念和经协议公平划界原则的重要案例。公平原则不排除依等距离规则划界,但等距离规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其适用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平。同时,判决还指出了划界导致的重叠处可实行共同管辖和开发。该判决的基本主张为后来的海洋划界判例所援引和发展,成为海洋划界法发展的重要渊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划界制度深受本判决的影响。•1969北海大陆架案:划界应该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成为一个形成中的习惯规则了。•1978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国际仲裁法庭认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公平划界的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习惯法规则。•1982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公平原则被国际法院再次确认。•1985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公平原则的适用进一步得到补充,公平不是抽象的公正,而是按照法律规则的公正;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当显示出一贯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预见性。•1993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国际法院强调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公平的适用应当显示出一贯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预期性。•由上面的五个案例可知:公平原则是随着大陆架划界的实践发展而逐步确立的。一方面,公平原则作为国际惯例越来越得到承认和巩固;另一方面,公平原则的自身内涵也不断得到充实,和其它的划界原则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相互补充。因而可以说,依据国际习惯法,公平原则已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2010年2月9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旨在保护及促进利用专属经济区(EEZ)的新法案,规定由日本中央政府指定作为基点的“特定离岛”,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港湾设施。法案以日本最南端的东京都冲之鸟岛(中国称冲之鸟礁)和最东端的南鸟岛为EEZ的基点。关于冲鸟礁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冲鸟礁在海水涨潮时露出水面的面积不足10平米,显然属于《公约》规定的岩礁,因此不应该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建造人工设施也不能改变它的法律地位。•已先行开发的“春晓”、“天外天”等油田位于日方所谓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属于没有主权争议的近海,不能成为共同开发的对象。•对于不同国家专属经济海域的重叠部分,公约没有作出解释。由于东海海域最宽之处只有360海里,势必因互相重叠而争执不下。•依据日本的“中间线”划分法,与依据中国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定的日本专属经济区的面积差了约30万平方公里,中日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应该是在冲绳海槽一带。•5.1中日韩海洋争端.mp4离於岛(中国称苏岩礁)日”。所谓“离於岛”并非一个岛屿,而是一块位于中国东海北部、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的暗礁。韩国于1993年至2000年间在其上建立了平台形状的“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从事所谓“科学研究”。韩国所谓“离於岛”指的就是我国的苏岩礁,它位于江苏南通和上海崇明岛以东约150海里处,是江苏外海大陆架延伸的一部分。苏岩礁在地质学上是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最高峰在水下4.6米处,周边海域平均水深50米,南北长1800米,东西宽1400米。自古以来其附近海域一直是中国鲁、苏、浙、闽、台五省渔民活动的渔场。1880年至1890年,苏岩礁的位置被明确标注在清朝北洋水师的海路图中。1963年,中国海军对苏岩礁进行了建国以来的首次精密测量,并向国际社会宣示了领海主权。与中国相比,韩国在1984年才首次确认了苏岩礁的存在。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参众两院追认了“海洋基线法案”,其最终版本将所谓的“卡拉延群岛”以及黄岩岛,划归为“菲律宾共和国的所属岛屿”。菲律宾从上世纪70年代强行占领南沙部分岛屿至今,一直努力将占有国际化。3月5日,马来西亚总理兼国防部长巴达维登陆南沙群岛的弹丸礁和光星仔礁。在这样一个时刻登岛访问,想表达“宣示主权”的意义相当明确。•5.2菲律宾单方将南海问题提交国家海洋法庭仲裁_01.mp4•5.3国际仲裁法庭无权审理中国南海问题.mp4•2009年6月,印尼海洋事务和渔业部近日扣押了8艘中国渔船以及70多名中国渔民。按照印尼方面的说法,这些中国渔民闯入了印尼所属的纳吐纳(natuna)群岛海域,并用拖网非法捕鱼。然而,中国专家表示,中国渔民是在中国南海传统捕渔区进行作业,印尼根本就是无理抓扣我渔民。•越南称全力支持印度在南海开发石油与天然气2011年09月18日•16日,印度和越南政府宣布,将进一步增加两国在军事、贸易投资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在两国外长越南河内的会晤中,越方声称,“全力支持”印度公司在南海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的计划。•当天,来访的印度外长克里希纳在河内与越南外交部部长范平明进行了会谈。两国外长称,两国将在今后三年内增进国防和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此前,印度媒体报道称,印度最大国有石油公司OVL欲与越南合作,在南海两块油气田开发石油与天然气。•对此,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一贯反对任何国家在中国管辖的海域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活动,并希望有关外国公司不要卷入南海争议。而目前,印度OVL公司已经在南海的石油勘探项目上投资了2.25亿美元。•在16日的会晤中,克里希纳称,印度会继续在南海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而越方则表态“全力支持”。•印度媒体援引一名外交官的话称:“越方完全支持这一计划,在周五的会议上,越南对于继续这项工作表现得非常积极。他们完全同意继续这个项目。”该官员还称:“双方在讨论中同意,这个勘探项目的继续完全不违背国际法。周五的会议为OVL公司的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扩展铺平了道路。”•对印越两国此次达成的军事合作内容,两国媒体均未见更多报道。此前有消息称,印度将为越南训练潜艇部队。•美军舰将驶入南中国海中国人工岛12海里内水域2015年10月08日•美国准备派军舰驶入南中国海中国人工岛附近水域,以此向中国发出一个强烈信号:美国不承认中国对该区域的领土主张。•一名美国官员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这些军舰将在中国于斯普拉特利群岛(SpratlyIslands,中国称南沙群岛——译者注)建造的部分岛屿周边12海里内水域航行,中国声称该水域为中国领海。预计这些军舰将在未来两周里展开机动。•最近几年,中国一直在南中国海采取更强硬立场,其船只在中国地图上标出的“九段线”区域内巡逻。美国表示,中国从事的一些活动威胁该海域的航行自由。全球有30%的贸易穿越该海域。•过去两年,中国加快了海上活动,填海造出了数千英亩土地,用来修建飞机跑道和其他军事设施,以加强其在太平洋的力量投射。第五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hignseas国家对其
本文标题:2015-5-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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