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中文版-2016年11月4日生效-2015-12
巴黎协定_联合国2015年巴黎协定本协定各締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締约方,按照《公约》締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第1/CP.17号决定建立的德班加强行动平台,为实现《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又认识到《公约》所述的发展中国家締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尤其是那些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締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到昀不发迖国家在筹资和技术转让行动方面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认识到締约方不仅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可能受到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认识到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根本性优先事项,以及粮食生产系统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考虑到务必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实现劳动力公正转型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締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杈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认识到必须酌情维护和加强《公约》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注意到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保护被有些文化认作地球母亲的生物多样性,并注意到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关于“气候公正”概念对一些人的重要性,申明就本协定处理的事项在各级开展教育、培训、公众意识,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和合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按照締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各行为方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又认识到在发迖国家締约方带头下的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对应对气候变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协定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定义应予适用。此外:(一)“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締约方会议”指《公约》締约方会议;(三)“締约方”指本协定締约方。第二条一、本协定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履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一)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二)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复原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并(三)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二、本协定的履行将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考虑不同国情。-2-第三条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締约方将釆取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締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締约方,以有效履行本协定。第四条一、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締约方旨在尽快迖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迖峰对发展中国家締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后利用现有的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二、各締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计划实现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締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三、各締约方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将比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有所进步,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体现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四、发迖国家締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締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五、应向发展中国家締约方提供支助,以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締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六、昀不发迖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七、从締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计划中获得的减缓协同效益,能促进本条下的减缓成果。八、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締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o-3-九、各締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并从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盘点的结果获取信息,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十、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十一、締约方可根据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十二、締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十三、締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时,締约方应根据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性、精确性、完备性、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避免双重核算。十四、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締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十三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十五、締约方在履行本协定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昀严重的締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締约方关注的问题。十六、締约方,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凡是达成了一项协定,根据本条第二款联合采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定的条款通知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内分配给各締约方的排放量。再应由秘书处向《公约》的締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定的条款。十七、本条第十六款提及的这种协定的各締约方应根据本条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该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十八、如果締约方在一个其本身是本协定締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采取联合行动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成员国单独并与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应根据本条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根据本条第十六款通报的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4-十九、所有締约方应当努力拟定并通报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顾及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第五条一、締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维护和加强《公约》第四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森林。二、鼓励締约方采取行动,包括通过基于成果的支付,执行和支持在《公约》下巳确定的有关指导和决定中提出的有关以下方面的现有框架: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采取的政策方法和积极奖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执行和支持替代政策方法,如关于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酌情奖励与这些方法相关的非碳效益的重要性。第六条一、締约方认识到,有些締约方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能够提高它们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性。二、締约方如果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方法,并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就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包括在治理方面,并应依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运用稳健的核算,除其它外,确保避免双重核算。三、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本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应是自愿的,并得到参加的締约方的允许的。四、兹在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下,建立一个机制,供締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它应受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指定的一个机构的监督,应旨在:(一)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二)奖励和便利締约方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三)促进东道締约方减少排放水平,以便从减缓活动导致的减排中受益,这也可以被另一締约方用来履行其国家自主贡献;并-5-(四)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五、从本条第四款所述的机制产生的减排,如果被另一締约方用作表示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则不得再被用作表示东道締约方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六、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应确保本条第四款所述机制下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用于负担行政开支,以及援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締约方支付适应费用。七、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本条第四款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八、締约方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必须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向締约方提供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包括酌情通过,除其它外,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以协助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这些方法应旨在:(一)提高减缓和适应力度;(二)加强公私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并(三)创造各种手段和有关体制安排之间协调的机会。九、兹确定一个本条第八款提及的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法的框架,以推广非市场方法。第七条一、締约方兹确立关于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复原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在第二条所述气温目标方面采取充分的适应对策。二、締约方认识到,适应是所有各方面临的全球挑战,具有地方、次国家、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它是为保护人民、生计和生态系统而采取的气候变化长期全球应对措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和促进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迫在眉睫的需要。三、应根据作为本协定締约方会议的《公约》締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承认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努力。四、締约方认识到,当前的适应需要很大,提高减缓水平能减少对额外适应努力的需要,增大适应需要可能会增加适应成本。-6-五、締约方承认,适应行动应当遵循一种国家驱动、注重性别问题、参与型和充分透明的方法,同时考虑到脆弱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并应当基于和遵循现有的昀佳科学,以及适当的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地方知识系统,以期将适应酌情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以及行动中。六、締约方认识到支持适应努力并开展适应努力方面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及考虑发展中国家締约方的需要,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重要性。七、締约方应当加强它们在增强适应行动方面的合作,同时考虑到《坎昆适应框架》,包括在下列方面:(一)交流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酌情包括与适应行动方面的科学、规划、政策和执行等相关的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二)加强体制安排,包括《公约》下服务于本协定的体制安排,以支持相关信息和知识的综合,并为締约方提供技术支助和指导;(三)加强关于气候的科学知识,包括研究、对气候系统的系统观测和早期预警系统,以便为气候服务提供参考,并支持决策;(四)协助发展中国家締约方确定有效的适应做法、适应需要、优先事项、为适应行动和努力提供和得到的支助、挑战和差距,其方式应符合鼓励良好做法;并(五)提高适应行动的有效性和持久性。八、鼓励联合国专门组织和机构支持締约方努力执行本条第七款所述的行动,同时考虑到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九、各締约方应酌情开展适应规划进程并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制订或加强相关的计划、政策和/或贡献,其中可包括:(一)落实适应行动、任务和/或努力;(二)关于制订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的进程;(三)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以拟订国家自主决定的优先行动,同时考虑到处于脆弱地位的人、地方和生态系统;(四)监测和评价适应计划、政策、方案和行动并从中学习;并-7-(五)建设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复原力,包括通过经济多样化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十、各締约方应当酌情定期提
本文标题: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中文版-2016年11月4日生效-2015-1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924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