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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工作(一)监督检查1、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加强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2、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4、对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组织报告。(二)责任追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第三十一条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三)经济处罚;(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本文标题:三重一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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