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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G111线加格达奇至嫩江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二○○九年五月监理管理办法1目录第一部分监理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1第1章总则...................................1第2章一般规定.................................2第3章质量监理.................................7第4章工程进度监理............................18第5章工程费用监理............................26第6章合同管理................................40第7章竣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44第8章监理规章制度............................51第二部分监理控制程序、要点及检测频率..........75第1章监理流程及旁站工序、部位................75第2章监理验收程序、项目、方法及试验检测频率.102监理管理办法1第一部分监理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1章总则一、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颁JTG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使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质量保证体系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监理制是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三、公路施工监理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四、监理单位资质承担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项目施监理管理办法2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咨询公司五、监理工程师资格凡在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师,必须由交通部(厅)审定资格,并持有工程师证书,年龄小于60岁,方可上岗工作。六、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依据本管理办法依据交通部2006年11月02日交通部颁JTG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咨询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监理服务合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第2章一般规定一、施工监理的依据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二、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及任务监理管理办法31、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施工监理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熟悉施工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文件内容;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了解工程占地和临时占地使用权;复核设计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组织各施工合同段进行联测;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现金流动估算,临时用地计划;审查承包人自检系统(包括试验室、人员、仪器等);核实承包人的材料来源,以及施工人员、装备进场情况等;对承包人的综合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建立监理办试验室,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准备举行第一次工地会议。发布标段开工令。3、施工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施工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监理管理办法4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应视同施工阶段监理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监理,并对工程缺陷的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三、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1、监理机构本工程项目设监理办、驻地监理组。2、监理人员构成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监理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1)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办主任、各标段驻地监理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以上统称监理人员)、以及必要的文秘行政事务人员等。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3)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应具有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培训证书。四、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相关关系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以及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监理管理办法52、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与设计代表一起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检验承包人施工放样;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施工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3)签发各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5)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包括旁站巡视);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3、工程进度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监理管理办法6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行的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4、工程费用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2)按合同及“技术规范”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和价值;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4)按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任何其它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出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报业主审批后予以支付。5、合同管理监理管理办法7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2)按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工程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5)监督承包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第3章质量监理一、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监理管理办法81、质量监理的任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使承包人提交使用的工程项目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2、质量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办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中应设置试验、测量、计量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3、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的质量监理责任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在质量管理方面具体应包括以下工作:1)明确质量标准;2)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运用检测设备和指派监理人员进行质量抽查和验收;3)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4)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5)填写各种报表,收集质量控制信息和数据;6)建立部门和专业监理人员的日常汇报制度,每月以表格、图解及简报的形式提出质量控制报告。7)当施工中出现影响工程质量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或在12小时内报告监理办。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责任监理管理办法9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监督承包人实施各项质量控制的目标并满足标准、规范和图纸的要求。具体应包括以下工作:1)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条件(包括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2)提出各项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和测验工程质量;3)系统记录并分析整理各项质量成果;4)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汇报现场质量状况,每月提出所管专业(或项目)的质量报告;5)对施工过程、取样、试验进行现场旁站监理。二、质量控制程序1、质量控制和基本程序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以前,向承包人提出一个(或一套)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标段或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开工报告应表明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监理管理办法102)工序自检报告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3)工序检查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4)中间交工报验单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验单,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5)中间交工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6)中间计量证书对填发了《工程检验认可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工程单项,方可进行计量并填报《工程计量表》,监理管理办法11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签发。完工项目的检验资料不全或整理工作未完,暂不计量支付。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各专业(结构、路基、路面等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一个(或一套)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1)
本文标题:加嫩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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