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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务公司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1.2外来工程劳务公司,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承包和管理资质并依据与公司签订的《船舶工程承包合同》,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从事船舶产品及大型非标工程作业的施工部门。1.3外来工程劳务公司的承包方式包括:工程总承包、单项工程承包。1.4劳务公司实行安全自主管理,同时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安全协议约束原则,整合管理原则。1.5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来公司施工(作业)、实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2管理要求2.1外来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前,必须由生产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对劳务公司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劳务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允许进厂。2.2外来工程劳务公司在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与安全保卫部签订《船舶工程承包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治协议书》(附件一),并按合同和协议书的条款执行。2.3外来工程劳务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3组织网络及安全责任3.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外来工程劳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承包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3.2工程劳务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浙江省修造船企业DB-33内容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虑到船舶生产的复杂性,一个工程劳务公司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生产部门也应设立自己的专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要以安全管理工作为主,主要时间应用于对现场的HSE检查和监督。3.3工程劳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执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检查、奖惩措施。3.4进厂作业的工程劳务公司员工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职业禁忌症或有生理缺陷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工程劳务公司员工进厂必须由安全保卫部组织进行体检,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按浙江省修造船企业DB-33规定要求定期进行体检。3.5进厂作业的工程劳务公司员工必须进行公司、车间、劳务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予办理出司手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变换工种或在施工部门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工程劳务公司应负责使自己部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要求即身体健康,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安全知识、管理水平,操作人员经安全教育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等。3.6工程劳务公司对公司提供的生产场所和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用工部门提出,等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如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可向安全保卫部或其他上级部门反映。3.7工程劳务公司要保证劳务公司伍的安全素质,应注意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并采取以老带新办法,凡刚进厂的新职工应与有一定工龄的老职工订立安全互帮合同,老职工把教育督促新职工的遵章守纪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3.8工程劳务公司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3.9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对工程劳务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要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和检查监督,如系工时承包(借工),用工部门要将其纳入自己管理范围,严格管理。3.10公司安全保卫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要坚持按规定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的岗位前、在岗时及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对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工作。3.11公司生产场所内有多个劳务公司、承租部门的,应当与劳务公司、承租部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凭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公司对劳务公司、承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监督管理。3.12为加强安全协议管理,工程劳务公司在签订《船舶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并经安全保卫部签证,各工程劳务公司在结账时,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签证,否则财务部拒绝付款。4安全管理4.1工程劳务公司及员工要服从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安全保卫部或主管部门发出的违章和隐患整改通知,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遇有紧急情况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危险作业,外来劳务工和外包工程队必须服从指令,听候处理。4.2工程劳务公司应均衡组织生产,防止操作人员过分劳累,尤其是高温季节要通过合理调节作息时间,保证操作人员的劳逸结合,防止意外事故。4.3工程劳务公司在施工中发生多次或同时多人违章指挥或操作,除对当事人处罚外,对该工程劳务公司亦将按照与公司签订的《船舶工程承包合同》内容进行处理。4.4公司有关部门向工程劳务公司出借工具设备时,要督促工程劳务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及确认,工程劳务公司一经正式使用就确认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此后如发生有关事故由借入方负责。4.5工程劳务公司在施工中发生火警或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保卫部(重大事故还应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务公司的上级),并对初期火灾或伤员进行扑救或抢救。火情比较严重时要及时撤离,由专职救火人员对火灾进行扑救。抢救需要移动伤员或有关物件时,应将位置标清,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未经安全保卫部同意不准撤销现场。积极配合好事故调查,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4.6工程劳务公司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必须向安全保卫部、所属部门和所属地方劳动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和慌报,事故的当事人、目击者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4.7来公司实习人员必须经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在实习期必须由各部门安排人员一起工作。4.8来公司参观人员必须经公司办公室、安全保卫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到公司施工现场必须由专人陪同并戴好安全帽等防护措施。4.9临时作业人员由相关部门开具介绍信,到安全保卫部进行安全教育及签订《短期施工部门安全生产协议》(附件二)后,到生产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5附则5.1本制度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长期施工部门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治协议船舶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EORAB01-39NO:订立协议双方:发包单位: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定协议如下:一、工程项目名称:二、安全管理责任:(一)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司安全教育,提供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进行施工操作。(二)甲方督促乙方组织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乙方应按照安全自主管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安全活动。(三)乙方法定代表人为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四)乙方指定为专职安全环保员,负责施工人员的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消防教育及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甲方指派现场管理室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防火的规定。(五)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六)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乙方上岗人员,必须是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操作证者。(七)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国家及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予以解决。(八)乙方施工中所需的个人劳动用品必须符合施工安全、环保要求,由乙方自行解决。(九)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交通安全规定。休假或外出必须乘座具有资质的正规交通工具。如有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十)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若必须向甲方借用,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并确认所借用的设备是否完好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一经接收就表示借入使用方确认该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该设备和工具的保养、维修及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十一)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场所,若认为场所存有不安全因素,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该施工场所处于安全状态。三、环境管理责任:(一)甲方已建立EMS环境管理体系,并实施动作。乙方作为甲方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甲方环境体系的要求,开展经营、生产和服务活动。(二)甲方向乙方传达甲方环境方针和环保管理要求,发放甲方环境管理体系中的“相关方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对乙方进行环保管理的监督。(三)乙方在经营、生产和服务中积极完成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施预防污染措施,控制并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四)乙方应有效控制环境事故,降低其可能造成的风险。(五)乙方应节约资源、能源,做好废物的回收和管理工作。(六)乙方应不断教育职工,提高其环境意识和环境操作技能。四、职业病防治责任:(一)甲方力争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二)乙方应建立、健全职工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乙方法定代表人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三)乙方指定为专职职业病防治员,负责本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甲方指派总务部卫生管理室负责联系、监督检查乙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情况。(四)乙方应加强对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乙方在承包涉及有关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任务时,乙方应负责对其作业人员按有毒有害作业体检要求进行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体检,体检情况报甲方备案。凡患禁忌症的人员和不宜从事实际作业工种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甲方的施工现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职业病防治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款中。五、本协议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结束终止。六、其他条款(一)其它约定事项(若没有约定,应填“无”):(二)本协议作为《船舶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并与该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环境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结束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失效,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条款不受此限制。(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名)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短期入厂施工、安装、调试、服务部门安全生产协议书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入厂施工、安装、调试、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EORAB01-40NO:为了有效保障来厂人员从事各项工作中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金海重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短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如下:一、短期入厂施工作业单位:二、短期施工项目名称:三、安全管理责任:1、短期入厂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2、在安全管理上进行自主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安全活动,在金海重工服务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金海重工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金海重工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检查出的隐患,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4、因
本文标题:劳务公司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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