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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发布单位: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号:粤劳仲[1993]103号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9日生效日期:1994年01月01日各市、县(区)劳动局: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深入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全省已全面推开。在各级劳动部门和劳动仲裁工作者的努力下,劳动仲裁、劳动合同鉴证及其收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3号)以及省劳动局、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转发的《转发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劳力[1993]89号)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以下简称仲裁、鉴证费)的管理,提高仲裁、鉴证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仲裁、鉴证费。第三条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单位是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的单位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第四条仲裁、鉴证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省劳动局、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转发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劳办[1993]89号)规定的内容执行。第五条仲裁、鉴证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六条管理和使用仲裁、鉴证费应有专人负责。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上级劳动部门有权对下级劳动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统筹和调剂劳动合同鉴证费。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第七条仲裁、鉴证费主要用于:(一)仲裁办案费(包括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误餐补助及其他费用等);(一)证书工本费、文书表格印制费;(三)办案设备购置费;(四)资料费、宣传教育费;(五)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专业会议费用;(六)按规定上缴的经费等。第八条仲裁、鉴证费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节约开支的原则。使用范围和用途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本部门内部的奖金、福利等支出。第九条用仲裁、鉴证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定期盘点,专人保管。第十条仲裁、鉴证费,应当按照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分别编制会计科目。(一)资金来源科目1.前期结存:核算历年累计结存资金;2.仲裁费收入:核算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向当事人收到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3.劳动合同鉴证费收入:核算当年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向用工单位和职工收取的鉴证费:4.下级上交收入:核算当年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向本级交纳的劳动合同鉴证费;5.其它收入:核算银行利息和上述收入之外的其它收入。(二)资金运用科目1.仲裁办案费支出:核算办案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与办案有关的其它费用等支出;2.办公、业务费支出:核算仲裁文书、劳动合同鉴证表同印制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会议费等支出;3.设备购置费支出:核算用于购买仲裁办案及劳动台同鉴证专用设备的支出;4.上交上级支出:核算当年本级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上交的劳动合同鉴证费;5.其它支出:核算与劳动仲裁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三)资金结存科目1.银行存款:核算仲裁、鉴证费银行存款余额;2.库存有价旺券: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的各种有价证券;3.库存现金: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的现金。第十一条仲裁、鉴证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收费专用章。第十二条各级仲裁机构应按规定的基数、比例上交劳动合同鉴证费。各市、县(区)直接上交省劳动局,其上交比例为:劳动合同鉴证费总的6%。交款时间半年一次,上半年交款时间为七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交款时间为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第十三条各级仲裁机构要做好经费开支的年度计划,报本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要严格经费开支审批手续。一次用款在500元以上的,由仲裁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付款。第十四条各级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仲裁费、鉴证费收支的专项帐簿,指定人员负责仲裁、鉴证费的收缴、支付、记帐、编制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仲裁机构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的程序、时间、表式编制预算、决算及其它报表;(二)对仲裁、鉴证费收缴、支付、管理负责核算;(三)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仲裁、鉴证费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填报《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支汇总表》(见附表一)。每半年填报一次,上半年报表时间为七月十五日前;下半年报表时间为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变更时,应指定监交人负责监督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应列具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和监督三方应在清单上签章后,交双方各一份单位归档保存一份。移交帐簿时,交接人员检查核对后,在最末一笔余额处签章,并在封面上写上交接人员姓名和交接时间。第十七条各级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奉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一九八九年七月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收支明细表(劳力字[1989]21号)和《广东省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管理试行办法》(粤劳仲[1990]100号)同时废止。附表: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支汇总表广东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严格履行,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五)经双方当事人协调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六)其他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第六条劳动合同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有双方签名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劳动者身份证明;(四)鉴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第七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第八条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尽量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申请鉴证的当事人应向鉴证机构缴纳鉴证费,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劳办[1993]89号文)执行。第十一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预以鉴证后,一旦发现有错误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重新鉴证。第十三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劳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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