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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时间:2011-10-17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我委拟制定《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现就《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0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节能建材处。1.电子邮件:sjwjcc@sina.com2.传真:010-59958912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2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农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第四条【基本原则1】本市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质量的原则。在积极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3应用面积、太阳能集热器面积的同时,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综合节能和投资收益。第五条【基本原则2】本市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可持续应用的原则。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更新等全过程,不断完善技术标准,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服务保障和监管体系。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七条【区县管理职责】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年度计划,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区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监管。第八条【协调推进机制】本市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强制推广】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有条件安装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5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十条【太阳能集热系统类型】根据建筑特点与功能、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一)城镇公共建筑和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二)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三)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小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集热系统,亦可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与空气源热泵相结合的热水系统。(四)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提倡居民在每天12时至24时之间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热水。6第十一条【辅助热源类型】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应当选用城市热网、燃气或居民低谷电。当必须采用普通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宜采用分散辅助热源形式。第十二条【投资、运行方式1】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共有共用部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第十三条【投资、运行方式2】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和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企业与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开展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承包既有居住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改造、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投资和共有共用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在热水费中支出。第十四条【设备保修期、使用年限】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并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向用户承诺的设备保修期不应少于3年,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提供终身上门维修服务。保修年7限内非用户责任、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坏应当由设备供应单位免费维修或更换。第十五条【后评估机制】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与投资效果的后评估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十六条【方案统筹】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源及运行方式,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纸,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系统布置、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防雷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使用安全和安装维修方便。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供应单位。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当包括保修期、使用年限和售后维修服务条款。第十九条【设备进场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太阳能热水8系统设备的供应单位参加,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辅助材料不得安装使用。设备和辅助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的进场验收、检验资料与施工记录,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存档。第二十条【施工质量】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岗前培训,确保施工安装流程到位,工艺达标。落实试运行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有关材料的进场关,并按照设计要求,严格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理,把好工程验收关。第二十一条【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共用设施的移交工作。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明示节能措施的规定,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的房屋热水系统的热源与辅助热源方式、耗能水平、产权归属、运行管理方式、维修更新费用负担等情况。将公示和承诺的内容纳入房屋销售和租赁合同的条款中,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9等文件中载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第四章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三条【安装条件】既有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文件和建筑物现状进行审核,出具其建筑结构和承重部位的荷载力符合要求的确认文件。既有建筑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由安装单位出具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安装部位承载能力符合要求的确认书。位于老城区或文物保护区域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报文物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四条【决定程序】符合前一条规定的既有居住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提倡业主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实施方式】既有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由房屋管理部门委托设计、组织设备供应、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标,组织工程验收交用。并与政10府部门推进的抗震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既有居住建筑在屋顶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可由参加安装的业主委托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设计和设备采购、安装。第二十六条【资金来源】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与节能审查结果备案、设备采购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五章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第二十八条【公共部分运行】居住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业主的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共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户内部分运行】居住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业主的委托为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个人产权户内设施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联系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备供应单位履11行售后服务义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产权人负担,非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按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负担。第三十条【计量收费】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集热、集中补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共有共用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在使用该系统的业主缴纳的太阳能集热系统使用费中列支。太阳能集热系统使用费的固定费(包括日常维护费、系统运行电费、运行人员费、节能服务公司垫付的改造投资)按户均标准在每年度1月份预缴;变动费(包括水费、辅助热源费)可以按使用的热水量计量,按月缴纳,也可以按暂定标准在每年度1月份预缴当年的费用,年底时按使用的热水量计量清算,多退少补。采用集中集热、分散补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变动费中不包括辅助热源费,水费按储热器或换热器入口的热水量计量收费。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的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际运行成本,有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持续应用。价格的确定与调整经占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提倡业主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
本文标题: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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