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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区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六条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隐患整改制度;(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十)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十一)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十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十三)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产品的危险性,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第十二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和完成时限,及时予以消除。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更新报废,严禁超期使用老化、陈旧设备。第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部位的安全装置和连锁不得随意拆卸和解除,声、光报警信号不得随意切断。第十六条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安全间距10米,一、二级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安全间距12米,甲类生产车间、储存设施应在此基础上增加2米;(二)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相距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相距5m,厂外道路(路边)l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相距30米;(三)甲、乙类生产车间、储存设施与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相距25米;(四)甲类厂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应与架空电力线保持1.5倍杆高的距离。第十七条危险爆炸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类厂房应使用轻质屋盖和墙体作为泄压面积;(二)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下不应设地沟;(三)甲、乙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四)爆炸危险场所应选择相应的防爆设备,并实施整体防爆;(五)作业场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六)甲乙类生产厂房内设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时其储存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七)可燃气体可能泄漏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八)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配电应采用TN-S系统。第十八条企业的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一)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二)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的排气筒的避雷设施,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三)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毫米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毫米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四)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重点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第二十条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要部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首先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小时内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发生事故后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文件、会议、公告、媒体等各种方式,将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决策、指示、部署和要求,传达到企业,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知晓。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库,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信息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生产工艺、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和员工安全教育等情况。第二十七条安全执法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二)查阅企业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台帐、记录等,并将检查结果做记录;(三)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结果做记录;(四)现场检查。以生产车间或生产单元为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记录;(五)向企业指出本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及其依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六)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可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l、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l、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隐患整改制度;9、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10、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1、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12、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13、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三)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修订情况。(四)检查企业安全记录和台帐情况l、安全会议记录;2、安全检查记录;3、隐患整改记录;4、安全培训记录;5、事故记录;6、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管理记录;7、安全管理台帐;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9、安全评价报告;10、有关设计资料与图纸。(五)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六)检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区县安监部门备案。(七)检查企业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检查企业是否瞒报、漏报过危险化学品事故。(八)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l、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检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时间;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6、新职工入厂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十)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重大危险源是否已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一)检查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l、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十二)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知应会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是否掌握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掌握事故应急措施。(十三)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情况l、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行核查登记;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3、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存放,是否实行“五双”(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双本帐记录);4、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5、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十四)检查作业现场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化工生产企业,指的是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10月26日印发
本文标题: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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