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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制度规定中心防火安全制度一、本制度旨在加强中心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中心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三、中心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中心的防火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四、中心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具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五、中心全体员工都是义务消防员,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工作。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各级领导要从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保卫工作摆到首要位置。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安全大检查,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绝对安全。3、认真做好信访排查调处工作,坚决避免恶性群体事件发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发生矛盾纠纷。4、加强对“法轮功”习练者的教育和转化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了解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切实做好“法轮功”练习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巩固转化成果,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加强对广大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深入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不断增强免疫力。5、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对内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对重要部位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贵重物品管理,深入开展以放火、防盗、防抢、防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6、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对利用出租房屋开办的网吧、歌舞厅、发廊、洗浴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加强管理和检查,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完善的灭火救援预案,确保消防安全。7、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值班员要坚守岗位,高度负责,严禁脱岗,防止各类问题发生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心所属各基层单位职工及来京长住的职工家属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成立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任组长,中心办、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拆迁工程部、资产经营部、工、青、妇等有关部室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全中心计划生育的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第四条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全中心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宣传节育知识和负责本中心各基层单位统计汇总,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工作;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负责中心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奖惩兑现及专兼职干部岗位奖励等。我中心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室,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根据《条例》规定,各单位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各单位要设兼职计划生育干部,部室、班组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员,指导节育措施的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九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期间不影响当月奖及年终评奖。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第十二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因工作需要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经双方单位同意,此奖励假也可以由男女双方或男方使用。但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再婚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然符合晚育年龄,不能享受晚育待遇。第十四条依照《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各发5元。(二)职工除享受《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的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与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后,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条件和程序详见西城区房地中心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等问题通知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已婚育龄夫妻依照《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向所在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经区计生委批准,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六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第十七条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有北京市户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新《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已享受《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已领取《光荣证》后离婚的,再婚前双方均可领取每月5元的奖励费,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的,而不生育者,应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二)己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退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费,交回《光荣证》。(三)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四)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子女夭亡后,停发独生子女奖励费,注销《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经批准再生一个子女的,需重新办理《光荣证》,并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五)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做到“生有计划,不生有措施”,对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上环、皮下埋植的育龄女职工,从手术之日起休息五天,不影响当月评奖。(六)凡已有一个子女的男女育龄职工,本人采取绝育手术后,各单位可适当给予营养补助费,休假不影响年终评奖。(七)凡采取长效措施的职工,不受合同医院限制,所需医药费经计生专兼职干部签字后,予以全部报销。(八)凡采取长效措施失效,人工流产手术后,适当给予营养补助费,休假以不影响当月奖金及年终评奖。第二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批评教育外,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预收社会抚养费,怀孕1-3个月,每月预收社会抚养费100-200元;怀孕4—6个月的,每月预收社会抚养费500-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月预收社会抚养费2000—5000元。终止妊娠后,如数退还预收的社会抚养费。(二)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征收20000元以上。(三)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五)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加重处罚可在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二十二条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适当给予下列经济限制或处罚:本中心在职职工超计划生育的住院费、分娩费、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超子女的托幼费、医药费不予报销,扣回夫妻双方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一切优待和奖励费;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提职,取消一次调级;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第二十五条没有完成当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指标,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并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分,比照银行一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第二十七条对个人的处罚,由受处罚夫妻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决定并征收。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征收。对单位的处罚,由受处罚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征收。第二十八条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出处罚决定,应填写处罚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单位,当事人和单位对征收社会抚育费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请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心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各单位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不能违背《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紧急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为确保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单位报送紧急重要信息,特制定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紧急信息报送制度。一、向上级单位报送重要紧急信息,是各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及时报送重要紧急信息,对上级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置,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至关重要。各基层单位都要按照讲政治的要求,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紧急信息及时如实报送,坚决杜绝漏报、瞒报现象。二、重要紧急信息的范围紧急信息是指事关中心和全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汛情、灾情、疫情以及危及居民群众住用安全的其它重要紧急情况。具体包括:1、重大突发事件:集体上访、请愿、游行、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或虽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2、紧急灾情动态:汛期安全隐患、火灾、水灾、白蚁灾害等;3、影响较坏的刑事案件:包括抢劫、被盗、械斗、投毒等;4、不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5、各种重大事故:如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的事故;6、严重疫情;7、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严重问题:如水、电、气、热、房屋管理、房屋修缮、城市建设等方面出现的故障、意外情况和突出问题,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反映;8、市、区、中心领导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三、重要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和要求1、报送时限:紧急信息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中心信息工作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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