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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杨勇(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200062)【内容提要】本文着眼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我国历史上的均田制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形式,均田制依靠国家的力量得以推行,为国家建立税收基础,实现国家租金收入的最大化。但是,在均田制实施的过程中,却遭遇到了来自下层的变通与退出力量,使得均田制度的演进过程呈现出既定利益结构下的诱致性变迁。【关键词】制度变迁、均田制、变通、退出EquallyDividingFieldSystem:APropertyRightInstitutionalChangeoftheSoilYANGYong(SchoolofBusiness,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Shanghai200062,Shanghai,China)【Keywords】InstitutionalChange、EquallyDividingFieldSystem、Alternative、Exit【Abstract】Basedonthetheoryof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hispaperanalyzestheEquallyDividingFieldSysteminChinesehistory.ItarguesthatEquallyDividingFieldSystemisacompulsiveinstitutionalchangeoftheCountry,soitneedsthestatepowertoenforceit,inordertoconstructthetaxbaseofCountryandmakeCountrytogetasmuchasrevenue.But,intheprocessionoftheEquallyDividingFieldSystem,therearethepowersofalternativeandexit,whichcomefromthelowstratum,andthesepowersmaketheEquallyDividingFieldSystemchangetodifferentdirection.【研究领域】经济史2北魏均田制是中国土地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上承井田制、限田制以及占田制的思想,下启隋唐的均田制,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近三百年,是自秦废井田以后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其内在含义就在于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和演进,本文在国家与土地所者之间博弈的框架中对均田制中的土地产权进行分析,以发现我国土地制度演进的内在规律。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关于产权以及制度变迁方面的有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了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形态,第三部分对均田制下变通力量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为评论性结论。一、已有的讨论:产权与制度变迁一、国家的目标诺斯在其新古典国家理论中,将国家提供服务的目的界定为两个,一是“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即统治者租金的最大化;一是形成“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即保护有效率的产权。不过诺斯注意到,国家上述两个目的并不总是完一致,因为“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①有效率的产权安排只是国家与私人努力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众多结果中的可能的一种。但是,国家作为在“暴力潜能”方面具有优势的组织,一方面可以为现有的产权结构提供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为了达到自己的租金最大化的目标而实施强制的产权制度变迁。特定的制度决定特定的产权结构,如果产权纯粹是一种个人之间的契约,并且可以通过个人信用得以履行,国家就不再构成产权安排中的一个必要成分。然而,当产权经济学家阐述产权的实施时,通常都要强调产权的被保护和实施。这就要求超越个人之间平等权力的强制权力的存在,国家由于其特有的“暴力潜能”就自然而然地扮演了这个角色。所以,当现有的制度结构不能适应国家租金最大化的要求的时候,国家就可能通过强制的力量来实现制度变迁,形成新的产权结构。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林毅夫(1989)在其经典论文中对制度变迁的形式进行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区分,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②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界线并不是清晰可辨的,二者之间更多的是相互影响和交叉;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也①[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4-25页。②[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4页。3就是说,诱致性制度性变迁更多的是对现有制度下不能实现的利益的自发响应,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更多地取决于国家的目标函数和需求。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易于形成一种新的制度结构和产权结构,这又会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起点和背景。由国家界定和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目的同经济社会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目的一样,即都是为了重新安排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不均衡的利益机会。在经济增长出现利益机会的不均衡的时候,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利益的各方之间自发进行协调和谈判的结果,而强制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方式,更多地是取决于国家租金收入目标的实现和对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大的利益集团的有时决定了实际的制度演进方向。奥尔森通过对利益集团行为的研究表明:“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①大的利益集团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的作用力,这可能纠正政府所制定和执行的新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形式,表现出强制性制度变迁背景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所以,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某些制度变迁的路径是国家与社会经济个体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博弈的结果。简言之,就是一种制度的变迁既不全是自发力量实现的诱致性变革,也不全是国家力量强制的结果,而是国家与社会各界力量博弈的结果,这也就决定了产权变革的方向和内容。以上的讨论可能稍嫌粗浅,但是这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大致的理论框架。下面我们以中国历史上比较著名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为例来进行分析,以验证以上的理论框架。二、国家控制和推进的土地制度变革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出入,其原则经后继各朝代所抄袭,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纪下半期,连亘约300年,是我国古代土地史上重要的一种制度形式。一、均田制的基本思想大约在太和8年(484年),李安世向孝文帝上疏提出了均田主张,认为:“今虽井田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②该思想上承限田、占田思想,成为北魏均田制的主要指导思想。均田制思想的核心就在于“力业相称”,创造一个稳定的小农经济单位,使“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③,黄仁宇在研究均田制的过程中认为:“(均田制)其①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停滞与社会僵化》,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5页。②《魏书•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③《魏书•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4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基层组织,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①,也就是说,均田制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为国家提供一个广大的税收基础,通过政权的力量减少豪强地主占有的耕地以及“荫庇”的劳动力,增加国家的“编户齐民”,使“豪右靡余地之盈”,使国家获得更大的租金收入。二、三长制度和新租调制度新的户籍制度及赋税制度是均田制实施的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均田制和清理隐户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隐户清理出来,才能落实均田制;只有实施均田制,也才能妥善安置清理出的隐户。为此,太和十年(486年),北魏政府颁布了三长制,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其主要任务就是校订户籍,查实田地数量,协助政府检括隐户以及收敛租调,差派徭役,从而,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②为国家收入提供可靠保证。随着三长制的施行,北魏政府施行了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即新的租调制:“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着,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③新的租调制以小农户为征收单位和基础,稳定的税收来自稳定的税基,稳定的税基来自稳定的基层经济组织。因此,国家最大化租金目标的实现需要均田制、三长制以及租调制的相互配合,均田是核心,租调是目的,三长制则是实现前两者的前提。三、均田法下的土地产权类型根据均田法规定的受田、还田的规则,国家发授的土地产权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受有还型,一是有受无还型,这两种土地发授类型体现了不同的土地产权。1、有受有还型的土地产权均田制的重点就在于土地的“还受”,“均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④北魏均田制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用途将国家发授的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宅地以及菜地等类型,露田和麻田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类田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从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受还之盈缩。”并且,“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⑤“诸麻布之土,男女及课,别给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⑥①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97页。②《魏书•李冲传》③《魏书•食货志》④《魏书•高祖纪上》⑤《魏书•食货志》⑥《魏书•食货志》5按照《通典》的解释,“不栽树者谓之露田。”露田就是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而麻田则是种植桑麻的土地,国家发授的这两类土地均“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是有受有还的土地,国家拥有这两类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户得到的仅仅是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是不完全的使用权。新的租调制度是一种征收实物的税收制度,主要以征收粟米以及布匹为主,国家通过保留土地最终所有权以及部分处置权可以获得稳定的赋税收入,使得当时的土地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利益。2、有受无还型的土地产权有受无还型的土地主要有桑田、宅地,这部分土地体现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农户名义上以“世业田”的形式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国家仍然保留了对土地的部分权力。“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即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①“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②“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③“诸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④这里不但规定了露田、倍田以及桑田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规定了桑田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作为世业田,农户对桑田拥有所有权,不进行还受,老免身没不还,并且可以有子孙世袭,成为农户长久占有的田土部分,也成为农户相对固定的产业。农户对其拥有使用权、继承权以及足额的占有权,但是对其使用权却再一次受到国家权力的干扰,即只能在这种土地上种植国家规定的作物,并且“限三年种毕,不毕,夺不毕之地。”并规定“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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