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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张雪晖张雪晖张雪晖张雪晖emilyzxh@126.comemilyzxh@126.comemilyzxh@126.comemilyzxh@126.com主要内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111医疗机构的登记2222医疗机构的执业3333医疗机构的监督4444第一节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总称依法成立医疗机构的含义医疗机构的含义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一)按照功能、任务、规模不同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构。医疗机构的类别(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与自身发展非政府举办收益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按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任务来分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为什么对于医疗机构要进行监管?四、相关立法建设人大及其常委国务院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与民政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等)监督NEXTNEXTNEXTNEXT设置审批登记获得身份执业营业孕育医疗机构成长史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公平原则社会卫生资源有限合理配置一、设置规划设区市级按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和方法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省级县级500张床以上100张床以下基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等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一)不得申请情形:0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02正在服刑或不具完全行为能力的人0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0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05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06被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二)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0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02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03其他条件三、医疗机构的申请程序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审查100张床以上其他省级县级符合不符合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四、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等财力不足第三节、医疗机构的登记一、医疗机构的申请《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实地考察核实、现场抽查考核。合格不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书面形式告知理由二、不予登记的情形•(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变更登记合并、分立保留——变更新设置——申请终止——注销变更登记事项单位内部社会开放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五、医疗机构名称(一)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儿童医院行政区划名称,政府设立事业单位设置应当含有事业单位名称含有学科、专业名称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不得使用的名称:(二)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识别名称+红十字(会)+通用名称条件:创办设置援建密切与贡献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不能作为第一名称第四节医疗机构的执业一、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核准业务范围•3、按规定收费•4、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5、标志使用合法(标有医疗机构标志的各种单据,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6、病例保存:门诊≥15年病例≥30年二、执业规则(一)医德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强制缔约制度•契约自由原则要约自由承诺自由•强制缔约义务要约自由承诺不自由•我国台湾地区《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对于危急之病症不得无故不应招请或无故迟延”•日本《医师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诊疗之医师,在诊察治疗之请求存在的场合,若无正当事由,不得拒绝该请求”。•(二)出具医学证明文件1、亲自诊察、接产,否则不得出具各种证明文件。(证明有真凭实据)2、《死亡证明书》只作为是否死亡的判断,不做死亡原因的诊断。(重结果轻原因)3、要求做死亡原因诊断,应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可做死因诊断。•(三)尊重患者权利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2、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作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3、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关系人在场,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责任人的批准后实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四)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1111、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自主决定、允许在任何、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自主决定、允许在任何、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自主决定、允许在任何、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自主决定、允许在任何阶段退出、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阶段退出、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阶段退出、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阶段退出、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手段;手段;手段;2222、受试者的安全健康高于科学社会利益、受试者的安全健康高于科学社会利益、受试者的安全健康高于科学社会利益、受试者的安全健康高于科学社会利益3333、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的经济负担、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的经济负担、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的经济负担、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的经济负担4444、尊重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尊重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尊重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尊重保护受试者的隐私。5555、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可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可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可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可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得到相应赔偿并得到相应赔偿并得到相应赔偿并得到相应赔偿6666、对于丧失或缺乏能力维权者,应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丧失或缺乏能力维权者,应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丧失或缺乏能力维权者,应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丧失或缺乏能力维权者,应予以特别保护。•(五)依法发布医疗广告•1、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医疗机构的专门管理规定一、医疗美容医疗机构•(一)概念•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是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身份素质广告材料•(二)执业规则•1、主诊医师负责制•2、书面告知相关事宜并取得签字同意•3、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4、尊重患者隐私第六节医疗机构的监督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医疗机构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军队医疗机构监督监督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校验期:100张床(3年)其他(1年)•方法:期满3个月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校验手续,后者30日内审核。�暂缓校验期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改正期间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6个月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期内不得执业,期满未通过校验,注销。书面审查现场审查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4、停业整顿期间四、医疗机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达到评审条件,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五、法律责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不办理者,吊销许可证。•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严重者吊销许可证。•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5、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罚款并吊销许可证。•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警告和罚款•7、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警告、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许可证。•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吊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谢谢!
本文标题: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3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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