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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11年3月10日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七条:村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不得提前生育、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并根据需要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拒绝或拖延反馈有效的孕(环)检或避孕节育情况信息;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若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村计生专干等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两治、过程管理、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诚信计生工作制度。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落实诚信管理。1、公认诚信管理。凡40周岁(注:根据本村实际,可+-2周岁)以上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且近五年内(末子至少6岁)无政策外怀孕或虽有孕情但能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育龄妇女,以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已得到政府奖励的育龄妇女,纳入公认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2、承诺诚信管理。孕环检对象属长效节育手术禁忌症的可以按照“委托保管、专户存储、财政监管、退出生育、本息全返”的模式,自愿申请加入承诺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环(孕)情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具体担保数额由村(居)民计划生育章程(村规民约)确定,原则上1000元。夫妻双方有一方系国家公职人员自愿申请加入承诺诚信管理的无须交纳违约金。3、行为诚信管理。凡已申请加入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孕环检对象,经本人申请、协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定,5至10户可在自愿、知情、理解的基础上组成诚信小组,推选一名会员担任组长牵头负责,实行行为诚信管理模式。如果年度考核所有成员能够按要求参加两次环(孕)情检查、接受一次访视服务、无政策外生育及“两非”行为的,依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下年度继续纳入行为诚信管理。第十三条:日常管理服务制度。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专干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现行标准申报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民生工程,及时申报新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计划生育手术奖励,做好年审和过程访视及慰问工作;关爱女孩成长,及时兑现关爱女孩工程的一系列优惠政策。3、村计生专干或会员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对孕期、产后、术后对象及时上门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怀孕、出生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4、配合镇计生服务所,协助开展“三育”关怀行动,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5、新婚、出生、节育、生殖健康检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诚信户计生管理和服务合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第十六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村制订《诚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诚信计划生育户的奖励。(1、2、3……)第十八条:对违反诚信计生有关规定的,要进行相应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村民,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对不能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有政策外生育或“两非”行为的,取消既定所有诚信小组成员的物质奖励,取消当事成员的诚信资格。4、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十字村委会。第二十条:本《章程》报十字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十字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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