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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共青团相关指示和《上海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本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正式注册,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帮助学生成材就业。第五条学生社团受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与监督,在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社团联合会,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负责指导监督。社团联合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有序地管理各社团活动,同时确保各社团的活动思想健康向上,内容丰富。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社团负责人。第二章社团成立第七条学生社团依下列四类进行登记:理论学习类、公益环保类、学术创业类、人文艺术类和体育竞技类。每个社团能且仅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别。第八条校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职权部分授权给社团联合会行使,并指导和监督社团联合会相关工作。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至少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活动范围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三)不得与任何已成立的社团在性质上有相同或相似;(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五)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六)有一个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作为挂靠;(七)有完备的社团章程(草案)。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校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合,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性质相近的社团如再申请将不予批准),不得与已有社团名称重复。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提交下列文件:(一)社团筹备申请书;(二)社团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一寸报名照及联络方式;(四)社团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联络方式及声明同意指导的文件;(五)挂靠指导部门同意给予挂靠指导的声明文件;(六)社团活动开展的初步设想;(七)应当向社团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性质、宗旨;(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以及活动时间;(三)社团成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财务管理、财务报销、经费使用的原则及程序;(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义务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社团变更、注销的程序;(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社团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社团发起人。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谋取私利等组织除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四条校团委应当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由校团委以公示或其他有效方式宣布成立。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社团联作出继续筹备决定的,社团联应告知社团发起人筹备改进事项。第十五条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学生社团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四)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五)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者谋取私利等组织筹备范围以外的活动的;(六)在申请、筹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七)有其他任何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第三章社团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学校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或变更社团负责人;(二)审议通过本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通过社团章程草案或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管理、活动等事项;(六)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通过的决议交学校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第十九条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对社团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第二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是团学干部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团学干部认定、考核、奖励范围。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校团委审查后备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四)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五)其他不符合社团负责人相关条件的。第四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十四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行为,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校团委或其挂靠指导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应当按规定定期到所在社团进行注册。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依照社团章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社团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对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或指导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建立完备的聘任、考核和奖励制度;(四)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五)负责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六)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下半学期期末向校团委申请年度备案,具体时限由校团委发布。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校外活动,必须遵守上海高校学生组织开展跨校活动有关规定,应当事先获得所挂靠部门、社团联、校团委的同意,并到社团联备案。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党组织的建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组织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建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或网站网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并进行注册登记。校团委有权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作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联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二)活动范围或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三)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10人的;(四)社团连续6个月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七)财务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八)社团有严重的商业性质的;(九)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社团内部相关职务人员不履行规定职务,管理机制严重混乱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十)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社团联的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指导的;(十一)社团成员10人以上联名递交相关文件向社团联反应本社团严重问题的;(十二)社团内部因管理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十三)社团在本学年内有学校通报批评的;(十四)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将其注销:(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本办法的;(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四)社团出现第三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社团联令其整顿,在整改期间坚持错误或者整顿无效的。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会费交纳、接受奖励、资助或捐款等方式获得,经费可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和社团联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校团委、社团联和全体社团成员的监督,纳为社团星级评定标准之一。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将其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财务活动应当设置专门的帐本,并设置专人记录,重要财务收支行为还应当保留相关单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接受资助、捐赠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社团联汇报相关情况,经社团联批准同意,由社团联与捐赠、资助方定相关协议。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并在社联备案。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收归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社团活动。第七章会费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可以应该社团实际发展需要,向社员收取会费。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收费需首先经过该社会员大会通过,并在本社范围内进行三天的收取会费公示。届时社团所有会员可以就本社团的收费问题向本社团的决策机构或者该社团的挂靠单位提出质询。第四十五条对于学生社团的收费,社团需作出报告报社团联批准并在社团联备案。第四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在收到学生社团关于收取会费的报告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社团联批准该社团收取会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进行审核。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对于会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开。第四十八条针对会费,只得使用于本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或有利于该社团发展的方面,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会费,亦不得将其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八章变更和注销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章程、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拟变更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社团联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一)不能贯彻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和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社团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社团联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后,社团联应当在报批后1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九章社团代表常任制第五十四条每个社团由民主选举产生一名社团代表,代表社团出席社团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第五十五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五十六条选举会的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四分之三,方可举行选举。第五十七条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五十八条选举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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