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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第六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经济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七条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定有关重要财经问题,其中重大财经问题还须分别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机构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管理办法;2.研究学校的经济分配政策;3.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教代会财务报告;4.研究学校重大融资、筹资、投资决策;5.研究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追加项目。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校级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务行为;2.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为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3.统一决策和管理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4.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力求综合平衡;5.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同时,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并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校资金,有效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6.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7.统一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8.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财务机构会计业务的领导和监督;9.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第九条学校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在以下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本单位财会业务:同济医学院、东校区、东湖校区、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二级财务机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2.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3.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4.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各项经费和分配的资源;5.有权自主使用学校人事部门核拨的工资总额;6.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有相应的财务自主权。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第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主管会计必须由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每个财务机构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实行钱账分管。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第十一条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工资、福利、奖酬等均由学校统一发放。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第十二条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消及合并必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三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四条预算的编制原则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第十五条预算的编制及审批1.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需要,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及学校整体财力的可能。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维持,后发展”的顺序安排。2.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3.根据我校实际,校部预算采取二级预算方法编制,即学校将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切块下达给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然后由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4.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由二级财务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党政领导审议通过并报学校财务处核准后执行。5.全校汇总上报预算(包括学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财政部“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即学校按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下达学校年度预算控制数,学校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对学校年度预算进行修改后第二次上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正式下达执行。第十六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预算之外新开口子,新批项目。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第十七条预算的调整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月或季度拨款或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第十九条学校领导和全校各级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学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以及从其它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取得用于科学研究的财政性拨款。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以及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等对外开放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科研收入等。学校对科研拨款和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由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转账手续。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公司,更不得转移到校外单位。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项目的经济责任。(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得一味追逐收益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支出主要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或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学校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上述五项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它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等。学生事务支出是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助学金、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疗费、学费减免、贷学金减免、学生活动费等。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支出。(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完善成本核算,做到对直接费用正确,归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以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不得不顾财力铺摊子、上项目。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的关系。(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五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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