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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提出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核,并按照公文行文规则核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后公布。七、业务单位、股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相应的说明。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经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九、相关业务单位、股室在草案起草完后,连同起草说明、法律依据,一并提交局办公室论证、审核。十、局办公室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三)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十一、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性问题局办公室可以直接进行修改、调整;比较重大的问题,可以要求负责起草的业务单位、股室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原起草业务单位、股室对局办公室拟作的修改有分歧意见,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十二、负责起草的业务单位、股室根据局办公室审核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办公会审议时,由起草股室对拟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经过、内容及其依据进行说明,必要时局办公室应对论证、审核的情况作出意见说明。有关股室应在局长办公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议决定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局长签发。十三、各业务单位、股室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十四、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依照规定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依照政务公开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布。拟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草案等材料由局办公室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十五、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15日内向市局法规教育科和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材料。规范性文件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规范性文件正本一式2份。十六、各业务单位、股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草案。十七、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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