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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在平时工作中所形成的土地、房产、测绘类档案,是国家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方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档案资源。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和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应主动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方便、全面、有效的档案信息利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档案信息包括档案中心保存的档案实体及其数字化信息、归口档案中心对外利用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实体及其电子信息、其他档案室纳入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系统的数字化档案信息。一、利用的对象和条件(一)安全、司法、执法机关,纪检监察、税务稽查、建设等部门因案件、建设项目需要,凭介绍信、工作证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和权属证明(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利用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料;因特殊公务,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2-(三)仲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件材料,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四)公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公证申请、权属证明和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文件材料,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五)律师凭介绍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权利人为委托人);仲裁、诉讼案件还需出示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六)企业单位1、拆迁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拆迁公告(属拆迁期内的可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的出示原件)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有关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2、评估、拍卖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委托证明及权属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介绍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可以利用与本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4、其它企业单位凭介绍信、身份证、权属证明(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因特殊公务,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3-(七)个人1、权利人持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证、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等),可以利用本人土地房屋的相关档案信息资料。2、继承人、受赠人凭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可以利用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信息资料;权利人已死亡,但尚未继承的,其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明、权利人死亡证明、利用者与权利人的关系证明、权属证明,可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3、利用郊区户地原图的,凭身份证明、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具的查档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已脱离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的,凭身份证明和土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4、利用乡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的,利用者凭身份证明和“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可利用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如利用者无法出示“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应出示土地房屋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查档证明和身份证明,方可利用相关档案信息资料。5、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凭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身份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4-6、委托代理的,除具备上述1~5点条件外,还应出示委托证明(境外的需经公证或认证)、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经公证或认证的除外),可利用委托人(被代理人)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八)局系统1、局机关各处(室)行政人员事务性查阅档案信息,持所处理事务的案件,可利用相关房地产档案信息;非行政人员经所在处(室)领导签批后,可利用相关房地产档案信息。2、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涉及登记、交易等作业流程中利用档案信息实行名单报备制度。3、其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信息应持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九)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等保密性质的档案信息资料的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利用范围(一)对外利用档案信息1、阅览(1)已确权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2)建国前后和“文革”时期的历史档案:房地产调查登记表;房产契证(业主提交的原始凭证材料);郊区户地原图;文书档案(征用文部分)。-5-(3)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报备方案等非档案中心的档案信息资料。(4)土地管理档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有偿使用、划拨补出让合同档案中的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缴费通知单、缴费发票、地价缴清证明、政府用地批文、规划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文件、立项文件;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档案;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许可证档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5)机关业务档案:房政管理档案、住改管理档案、征地拆迁管理档案。2、复制(1)已确权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除确权过程中审批意见、领导签署和相关纪要、抄告单、档案形成部门认为不宜复制的外,其余均可视利用者利用目的有选择的复制。(2)未确权档案资料中权利人提交的原始材料可根据利用者需要进行复制。(3)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等非馆藏档案信息资料,根据档案信息资料提供人的意见摘录或复制;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公、检、法、纪委、审计、本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全面利用;本项目涉及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利用案件相关内容(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除外);-6-抵押资料,在押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补土地出让金发票可以对外复印。已注销的抵押无法对外提供利用。(4)郊区户地原图。3、出具证明(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除不可复制的内容外,其余均可视利用者利用目的有选择的复制出具证明。如权属已转移的,不再出具所有权性质的证明。(2)未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权利人提交的原始材料可根据利用者需要复制出具证明。房地产调查登记表:权利人明确且无转移记载、地目为“宅”、政府已退还产权的可以摘录相关内容出具证明;郊区户地原图:标号、姓名清晰可辨,并标明为“宅”以及寺庙、宗祠类的“公业”,可以摘录相关内容并贴图出具证明。图中姓名标示有一个字模糊不能确定的,可以“×”代替出具证明,如图中无标注姓名或标注姓名模糊无法确定的,按[2004]2号局办公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图中标示为“田”、“什”等类别的,不对外出具证明;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等非档案中心的档案信息资料,根据档案信息资料提供人的意见摘录或复制出具证明。(3)土地类档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有偿使用、划拨补出让合同档案:-7-检察院、纪委、审计部门可以全面利用、出具证明;法院、公安局、合同当事人可以复印土地出让合同及各补充合同、缴费通知单、缴费发票、地价缴清证明、政府用地批文等文件,出具证明。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档案:公、检、法、纪委、审计、用地单位、拆迁人可以复印政府用地批文(包含项目延期动工批复、变更项目名称批复、变更用地单位批复等)及红线附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收费通知书、缴费发票,出具证明。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许可证档案:检察院、纪委、审计部门可以全面利用、出具证明;法院、公安局、用地单位、拆迁人可以复印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红线图、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许可证,出具证明;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申请表、经办表等涉及经办人意见、领导签署的应摘录出具证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检察院、纪委、审计部门可以全面利用、出具证明;法院、公安局、用地单位、拆迁人可以复印村(居)委会证明、土地房屋权证(房产权属证明)、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出具证明;用地申请、审批表等涉及经办人意见、领导签署的应摘录出具证明。(4)出具无查询结果证明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查询机构对满足查档条件的服务对象,出具无查询结果证明:①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8-②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③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二)对外限制利用范围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01号令)相关规定,部分建国前后和“文革”时期的历史档案对外限制利用:1、1985年厦门市城镇住房情况分幢(户)普查表、1976年厦门市房屋清查情况记载表:可查阅、复印。因是普查性质,不能作为所有权证明,不对外出具证明。2、1950年厦门市地价册、房地产总归户册:因其为统计表式,涉及户名较多,为保护他人隐私,不宜对外公开。3、私房改造案、房地产总归户卡、房屋信(退)托案、落实私房(侨房)政策案:对外部分限制提供利用,对外可以利用复印“落实政策通知书”、“退托通知书”,出具证明。4、建国前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不对外提供利用。5、英制图、市中心区户地原图。(三)局系统人员利用1、阅览(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2)建国前后房地产历史档案:1953年房地产调查登记表、1985年城镇住房情况分幢(户)普查表、1964年房地产清查情况登记表、1976年房屋清查情况记载表、户地原图;-9-建国前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申请书、1960年房改案、信托案、房产契证等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市公房管理中心等专门人员利用。2、复制局系统人员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复制的档案信息资料要逐页加盖专用的复印章。(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2)1953年房地产调查登记表、1985年城镇住房情况分幢(户)普查表、1976年房屋清查情况登记表。(3)1960年私房改造案、房屋信(退)托案、落实私房(侨房)政策案、1964年房地产清查情况登记表、房地产总归户卡: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处理退改、权属争议等事务和相关信访、案件的经办人利用,但复印的材料应加盖复印章,并注明用途。(4)建国前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处理退改、权属争议等事务和相关信访、案件的经办人利用,但复印的材料应加盖复印章,并注明用途。(5)英制图、郊区户地原图、市中心区户地原图:可以查阅,不可复印。三、利用的方法咨询:电话咨询、窗口现场咨询。-10-阅览:现场实体阅览、档案信息利用终端阅览。摘录:利用者自行摘录、窗口工作人员摘录(限需出具证明的部分)。复制:复印机复印(对外利用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窗口档案信息利用系统打印。出具证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摘录、复制的档案信息资料装订、骑缝后,加盖证明专用章。四、利用的流程(一)对外利用流程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档案信息资料利用的对象和条件”对利用者出示的材料进行核实,利用者资格经确认后,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阅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情况调取实体档案或发送档案信息到利用终端供利用者阅览。摘录、复制:窗口工作人员视利用者出具证明需要,对相关档案信息资料摘录、复制。交费:需交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利用情况按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估价,向收费人员发出收费通知,利用者到收费处交费。领取档案信息材料:无需交费的利用者直接向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领取,交费的凭交费发票向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领取。(2)局系统内部利用流程1、通过窗口利用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档案信息资料利用的对象和条件”-11-对利用者出示的材料进行核实,利用者资格经确认后,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阅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情况调取实体档案或发送档案信息到利用终端供利用者阅览。摘录、复制:窗口工作人员视利用者出具证明需要,对相关档案信息资料摘录、复制。领取档案信息材料:直接向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领取。2、通过网上档案查询系统利用资格申请:各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电子档案网上利用用户、审批用户名单及查询范围函告档案管理中心,并
本文标题: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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