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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备案事项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管理事务备案(C01,共8小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一、备案事项及编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C01—01)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年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二)《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三、备案方式2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取营业执照时,在登记机关当场签字备案。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无五、备案受理机关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备案办理机关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备案后出具的证明无八、备案的法律效力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政法规)第十条和《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准予设立登记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凭登记通知书,并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九、备案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一楼联系电话:2232402思明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二楼联系电话:5813755湖里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农贸市场二楼联系电话:60320423海沧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5号二楼联系电话:6051049集美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966号一楼联系电话:6067628同安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同安区中山路74号二楼联系电话:7023948翔安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联系电话:7889338(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三)监督机构:市工商局监察室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联系电话:2202922(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工商红盾网站: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司章程修正备案一、备案事项及编号公司章程修正备案(C01—02)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三、备案方式向原公司登记机关作书面事后备案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条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文)具体规定)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5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五、备案受理机关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备案办理机关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备案后出具的证明备案通知书八、备案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修正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九、备案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楼联系电话:22324026思明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二楼联系电话:5813755湖里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农贸市场二楼联系电话:6032042海沧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5号二楼联系电话:6051049集美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966号一楼联系电话:6067628同安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同安区中山路74号二楼联系电话:7023948翔安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联系电话:7889338(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三)监督机构:市工商局监察室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联系电话:2202922(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工商红盾网站: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一、备案事项及编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C01—03)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三、备案方式向原公司登记机关作书面事后备案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四)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五)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文)规定)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五、备案受理机关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备案办理机关厦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备案后出具的证明9备案通知书八、备案的法律效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九、备案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一楼联系电话:2232402思明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二楼联系电话:5813755湖里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农贸市场二楼联系电话:6032042海沧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5号二楼联系电话:6051049集美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966号一楼联系电话:6067628同安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同安区中山路74号二楼联系电话:7023948翔安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联系电话:788933810(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三)监督机构:市工商局监察室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联系电话:2202922(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工商红盾网站: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一、备案事项及编号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C01—04)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三、备案方式提交书面材料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12(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文)规定)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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