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
—1—台建规〔2007〕96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有关处室:现将《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办理进台登记手续时,按本办法规定到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欠薪保障金预缴手续,预缴的欠薪保障金一年内不得退还。已领取《登记证》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超过部分可退还。—2—二、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承接到具体工程业务时,按《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需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已预缴到市招标办的优先用于支付,退还时应全额退到市招标办,同时填写《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欠薪保障金划转登记表》(表式可在台州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上下载)。三、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政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复审阶段的受理工作。市招标办负责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的复审、发证及管理工作。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初审的办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并报市招标办(联系人:符群芳,联系电话:8517695)。五、原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试行)》(台建规〔2006〕91号)停止执行。附件: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建筑企业管理通知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府办,外地进台建设工程企业。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3月29日印发—3—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指监理、招标代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建设活动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第四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须按不同—4—的《资质证书》分别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取得《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施工总承包(包括园林绿化)企业,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应在进台承接工程业务前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勘察、设计企业和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可在承接到具体工程业务后办理进台登记手续。第六条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勘察设计企业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不少于1人(指勘察企业),具有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结构)资格的各不少于1人(指设计企业)。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需满足以下要求:勘察企业应不低于100平方米,设计企业应不低于200平方米。(二)施工企业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并按以下要—5—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1)总承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2)专业承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3)劳务分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5人。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须满足以下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余企业应不低于100平方米。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分专业承包企业须按下列额度缴纳欠薪保障金:(1)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50万元,园林绿化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30万元。(2)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三)中介服务企业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6—(1)监理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其中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2)招标代理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其中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3)检测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4)施工图审查机构: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企业需具备与检测内容相对应的设备。第七条办理进台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勘察、设计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书副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指勘察企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指设计企业);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登记备案证明》;—7—4、企业驻台组织机构设立文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驻台组织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1)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2)劳动合同或人事存档证明;(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7、《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固定办公场所核查申请表》及房屋租赁合同;8、《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二)施工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书副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驻台组织机构设立文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驻台组织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1)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2)劳动合同或人事存档证明;—8—(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6、《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固定办公场所核查申请表》及房屋租赁合同;7、《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8、欠薪保障金付款凭证(复审时提交);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三)中介服务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书副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指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指招标代理企业),《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指检测企业);3、《外省检测企业进入浙江登记备案证明》(指检测企业);4、企业驻台组织机构设立文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驻台组织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1)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2)劳动合同或人事存档证明;(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7、《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固定办公场所核查申请表》及房屋租赁合同;—9—8、《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第八条办理进台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在台州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以游客身份),并打印《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网上申报号打印时自动产生)。(二)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向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进台登记材料(相关证书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三)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台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台登记初审手续;经初审后认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四)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提交经初审的进台登记材料(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可不再提交,需重新核查的除外)。(五)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对进台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进台登记手续,颁发《登记证》;经复审后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六)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初审或复审过程中接到书面反馈意—10—见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或重新办理进台登记手续。第九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登记证》后,可到市、各县(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申领交易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登记证》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名单在台州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公布并提供查询。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登记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清出制度。第十一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办法,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情况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清退,并注销其进台登记。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情况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报告。建立已在本辖区内承接工程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11—案,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人员,应及时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报告或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一)企业驻台情况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且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正手续的;(二)企业办理进台登记手续时提交的登记材料和领取的《登记证》中的内容发生变更且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三年内有3次被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或有2次被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的;(四)企业达到《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记分分值规定应被清退的;(五)违反台州市相关规定应被清退的;(六)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第十四条凡被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清退的建设工程企业,将注销其进台登记,并视情节轻重,2至5年内不得再进入台州建筑市场。—12—第十五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已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扣其《登记证》,待停业期满后再发还。第十六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台登记手续时提交的登记材料和领取的《登记证》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在台从事建设活动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应提交《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的还应同时提交《登记证》和涉及到本办法第七条列明的相关材料。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后,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进入台州建筑市场。第十七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领取的《登记证》遗失的,直接到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政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补办手续。同时应在台州
本文标题: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17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