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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城建营销发[2010]98号关于印发《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合作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公司领导存档(2)共印2份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2010年8月31日印发2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公司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管理风险,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原则坚持由公司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合作承包的工程项目。第二章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及合作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1、工程造价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装饰、机电、市政等专业工程造价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2、工程项目招标手续齐全、合法。第五条对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基本要求:1、合作方的企业资质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含二级),且合作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2、合作方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承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4、合作方应执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方费用的收取第六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向公司上缴管理费(代扣、3代缴税费除外),以工程结算价为基数(不含建设方直接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价款),具体情况如下:工程造价地区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北京不低于4%不低于3.5%不低于3%不低于2.5%外埠不低于3.5%不低于3%不低于2.5%不低于2%对装饰、机电、市政等专业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收取按上述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第七条为确保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监控,公司需派驻到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要的管理人员5人(但不限于),主要岗位有: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质量总监、财务总监,其工资及各种保险、补助等费用向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收取,北京地区平均每人10000元/月,外埠平均每人13000元/月;派驻项目人员的办公费及办公用房由合作方负责;如合作方提出申请需多派管理人员由公司调剂;对派出人员纳入合作协议,人员工资执行上述标准。第八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在工程中标并签订《合作承包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5日内应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1、履约保证金:(1)当业主要求用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所交数额全部由合作方支付,并视为合作方向公司交纳。(2)当业主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但要求有银行履约保函时,合4作方应向公司交纳同等额度的履约保证金,合作方可先按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的30%采用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剩余部分公司可随工程进度款比例的20%逐笔抵扣,直至与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等同;银行履约保函费用由合作方承担。(3)当业主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也没有要求办理银行履约保函时,合作方应按工程造价的2%交纳履约保证金;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采用现金形式一次性交纳,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可先交纳100万元,剩余部分按当期收取工程款的20%抵缴。2、安全风险抵押金:合作方应按工程造价的1.5%用现金一次性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且最低不低于6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其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中标费、向业主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农民工工伤保险、印花税、工程税金(两税一费)、所得税、咨询费、竣工验收资料费等均由合作方承担。第四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决策管理第十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应在投标前与公司签订“协议书”(见附件一),明确合作方式、责、权、利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第十一条公司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全过程进行决策与控制;由公司市场营销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进入投标程序。第五章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组建与解体5第十二条与合作方签订《协议书》且与业主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后,公司组建成立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承包部签订《合作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项目经理是落实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的成立与解体由公司统一负责,人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5人,规模大的项目应增加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的设置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与合作方协商由公司各系统派出,写入合作协议。第十四条《协议书》中对合作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和上岗证,并附于合作协议书中,由公司相应部门督促其人员及时到位,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当合作方因故不能及时满足上述要求时,公司有权调用、配置自有人员及时补足,其费用应由合作方承担。第六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工程中标后,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合作方必须书面对施工合同全部内容进行确认,并传递给公司相关部门。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代表公司向工程发包方履行总包合同义务;合作方作为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对总承包合同内容的全面履约责任,独立承担合作工程项目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外合同经济关系的确立应由合作方自行签订合同,6如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加工、修理、租赁及分包等合同(协议),在与对方签订分包(采购租赁)合同之前,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将合作方提供的工作联系单、合同履约担保及所要签订的合同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制度办理签章手续。第七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印章管理第十七条对合作承包项目的印章由公司派驻项目经理保管,并与公司综合办公室签定“印章管理协议”,仅用于该工程对业主及监理公司的资料报送及往来函件,使用的印章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建立台帐登记制度;严禁将印章交给合作方或者借给合作方使用。第十八条不得以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名义或用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印章代为合作方对外签订采购、加工、修理、租赁及分包等合同(协议);特殊情况需要代合作方签订上述合同(协议),应在不改变经营责任的前提下,由合作方提出委托、履行担保手续,并对合同(协议)中内容承担经济责任,在征得公司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办理后的合同由项目承包部纳入管理范围,并督促履约。第十九条不得以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名义或用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印章为合作方出具担保、证明及任何借款手续。第八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二十条劳务分包队伍的配置与管理合作承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应符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集团公司和公司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在签订合作承包协7议时,明确劳务管理工作目标及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1、队伍选择: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队伍;由合作方编制招标文件,考察投标人资格,经公司劳务公司审查合格后,自行组织发标;公司经营部、劳务公司审核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过程;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经过公开招标,且应在北京城建集团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内,否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劳务企业和施工队长在建委已办理备案手续;②劳务企业具有一级资质,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信誉评价B级以上;③提供省建管办和在京施工过的项目所属集团公司的证明。2、劳务合同管理:劳务队伍确定后,合作方出具合同会签单,由中标劳务队伍持经公司经营部审核把关后的合同会签单,到公司劳务公司签订统一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交纳劳务注册备案费用(按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0.3%)和劳务管理费(按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1%);公司劳务公司协助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合作方和劳务分包队伍双方必须向公司书面作出承诺,保证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费和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及人员队伍的稳定。3、实名制管理:合作方监督劳务队伍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名制”管理规定,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注册人员花名册、上岗证复印件、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基础资料留存承包部备查;每月召开一次劳务管理工作例会,留存会议纪要备查,劳务管理体系图、工作职责、管理8制度按要求上墙;自觉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县建委的用工检查和公司的劳务管理工作指导。4、劳务费的结算与支付:合作方每月根据完成的工程计量和合同支付条款,向劳务队伍结算支付劳务费;监督发放民工工资,承担结算支付义务和劳务纠纷协调处理及结果责任;劳务分包单位按劳务合同价款的15%向公司交纳劳务备付金,作为突发劳务费纠纷处理费用和民工工资拖欠费用。5、劳动力的使用:合作方根据工程所需劳动力情况,编排劳动力计划,组织劳动力进退场,自行调剂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余缺,保持人员稳定。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的配置管理1、各种物资的采购由合作方自行选择供应商,所购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钢材、预拌砼及其它涉及到结构质量的主要材料,公司主管部门对供应商资质和供应材料合格手续进行审查,进场材料按时间要求进行报验。2、在京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租赁前合作方应把拟租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出租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资料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租赁合同由公司主管部门盖章,并办理使用备案的相关手续;合作方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技术管理服务协议,由公司委托吊装分公司进行管理,其它设备由合作方自行租赁、使用、管理;外埠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由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合作方按照所在地区建委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9于使用三台以上(含)建筑起重机械的外埠施工项目,合作方可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技术管理服务协议,公司派人现场进行管理,其它设备由合作方自行租赁使用管理;吊装分公司应收取的技术管理服务费从公司收取合作方的管理费中列销。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质量管理1、合作方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技术人员名单和所在岗位及专业资格(原件)报项目承包部审核备案;属于合作方的技术、测量、试验、施工资料、计量等管理人员,应该由项目承包部总工检查其人员资格;合作方各技术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调换,如需调换,必须提前一周上报合作项目承包部同意后方可调换。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管理(1)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应在工程开工前牵头组织合作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明确编制责任单位、责任人、上报时间和项目承包部内部的报审程序。(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编装内容及格式应遵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执行;编制内容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和城建集团科技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先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审批;专业施工方案要由专业施工单位编制,并由专业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完毕,加盖专业施工单位的红章后报公司审批。10(4)大型重点工程或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还应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相应的专家论证后报公司审批。(5)合作方应严格执行公司已审批的施组方案,并组织技术安全操作交底,其中对涉及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技术交底均应报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发。3、测量管理(1)合作方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测量员和验线员,并将测量员和验线员的资格证书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2)工程项目的接桩、定位工作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完成并有书面交接记录签认,公司负责整体定位验线;日常的测量、验线工作应由合作方测量员和验线员负责,公司技术部参与基槽、正负零等结构施工重要阶段的验线工作。(3)测量仪器应由合作方按公司《工程测量仪器租赁管理办法》到公司技术质量部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费用由合作方支付。(4)由合作方自行配备的测量
本文标题: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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