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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以下简称“双十项”制度)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制定“双十项”制度的必要性《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试行)》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双九项”制度)自2009年制定实行以来,在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理顺监管制度,省局对“双九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原“双九项”制度增项修订为“双十项”制度。各级局要充分认识“双十项”制度的制定对提高全省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和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十分必要。二、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理解“双十项”制度内容要认真组织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所)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好“双十项”制度的学习,通过自学、集中培训等形式,系统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双十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尤其是对新增项的理解和领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三、结合实际,积极组织贯彻实施要认真做好“双十项”制度的贯彻实施。结合实际,把学习、贯彻“双十项”制度与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双十项”制度去指导工作,提升全省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四、善于总结,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善于发现贯彻落实“双十项”制度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实际工作中遇到难点问题,要及时沟通、妥善处理。要做好实际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的积累和总结,对促进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双十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双九项”制度同时废止。附件:1.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2.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先证后照,依法登记。经申请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到期应当及时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予以依法注销。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予以特别标注许可经营项目。(二)工商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3.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三)食品摊贩登记注册食品摊贩在有形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要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摊贩登记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在早、夜市、农村大集定点定时,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由市场主办者划定食品经营区域,核定入场资格,指定场所经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核发《食品摊贩登记证》,作为经营的合法资质手续。食品摊贩在其他场所定点定时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经营场所,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食品摊贩登记证》,作为经营的合法资质手续。(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的食品,应当采取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做好下列工作: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建立并执行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利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食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记录进货、销货。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实施电子进货查验记录;3.建立并执行市场主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制度、食品经营环境制度、食品经营巡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经营自律退市制度等;4.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二)退市食品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食品,应当责令退出市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三)食品退市的处理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6.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辖区存在退市食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三、食品市场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一)食品市场巡查原则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要做到“七查七看”: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义务,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货物票据、食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是否建立并记录进货台账;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经销散装食品,是否有防尘、防蝇设施,标签标注的是否符合要求;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6.查市场主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增加巡查频次;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食品进行“倒查”的方法,检查经营者落实查验记录和自律制度情况。(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市场巡查的执法人员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食品市场质量抽样检验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抽样检验工作程序抽样检验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会同受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1.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通知书;2.由受委托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选取检验食品样品;3.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4.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5.封存检验食品样品及备用样本;6.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7.检验结果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被抽检人,检验机构通知标称生产企业;8.被告知的被抽检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家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二)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检验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3.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三)快速检测工作的实施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2.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3.食品经营者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对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五、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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