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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98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3—0014)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28日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伦贝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第三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市区物业主管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务、广播电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乡镇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业、通讯、消防、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第四条乡镇办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乡镇办为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成员单位,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限期物业管理应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居委会)应当明确具体人员,协助乡镇办和物业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第五条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办、规划、国土、公安、民政、环保等管理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消防等专业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第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实行快速处理机制。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先指定维修单位从速从快先行抢修、后立会限期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相关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业主应第九条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对旧住宅小区改造等方式组织治理,要有明确的实施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有物业公司承接服务,或形成第十条一个物业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第十一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应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旗市区物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居筹备组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应过半数,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乡镇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四)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做出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业主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一)20%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责成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仍不召开的,由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办组织召开,也可在其指导监督下,由居委会将拟决定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内业主反对意见未超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组成(经协商同意,也可适当选聘街道(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且需书面向业主大会做出承诺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9人的单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执行秘书1当半数以上的委员或70%以上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工作不认可时,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应及时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业主委员会凭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备案证明和第二十条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决定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三)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一)不履行委员职责、不遵守管理规约,且拒不改正的;(二)年度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2次(含)以上,任职期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三)利用委员资格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报酬,通过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而谋取私利妨碍公正履行职责(四)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及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六)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与其关联(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资格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总数1/2的,业主大会应当在30天内召开会议,增补委员,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换届(集体辞职),且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期间,在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指导、监督下,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上报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第二十八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将业主共同财产和档案等全部第二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居委会,第三十条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办、开发建设单位商定,由乡镇办代管,工作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筹备组应当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接受监督。经费的结余部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薪酬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没有收益的,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由业主委员会收取和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第三十一条物业转让后,原业主应当在办理完转让手续15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解散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旗市区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由规划部门牵头,物业主管部门、建设、民政、街道办等部门参加的审核小组,对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环境建设规划进行审核,按配套建设要求通过后方予批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同时到物业主管部门签订《综合配套设施设备、环境建第三十四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供物业区域内基础配套设施设备施工图审查报第三十五条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公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提交以下(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第三十八条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派遣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进入岗位,实施物业前期介(一)参与工程检查和分户验收,以单体楼为单位建立工程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按图纸施工及不适宜今后管理的问题,向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二)掌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各管网线路的布置,就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三)对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向旗市区物(四)协助建设、规划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六)配合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做好业主大会筹备第三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同时报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乡(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
本文标题:呼伦贝尔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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