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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D-SB-012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HLMH-ZD(Z)-2019-006(第1版)1.目的为了加强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定义且在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安装使用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其他品种类相似但不属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设备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3.管理职责3.1.机电部是公司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3)完善特种管理设备资料。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检验单位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5)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6)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变更、报废等手续的办理。7)负责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联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对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特种设备,负责上报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和监控使用措施。8)负责指导、督促车间开展特种设备的点(巡)检、保养、计划维修等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9)负责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汇编及审核工作。10)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工作。1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3.2.安环部为特种设备的监督部门,其职责为:1)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编号:ZD-SB-0122)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3)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3.3.仓采部是特种设备的采购部门,其职责为:1)负责审查特种设备、受压组件和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2)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设计标准的合格特种设备、受压组件和安全附件。3)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车间和机电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技术文件、资料。3.4.人力资源部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部门,其职责为:1)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3.5.生产车间为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主要责任为:1)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有关要求。2)负责车间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使用及维护;3)负责上报特种设备检验、更新、修理、改造计划,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和试车,制定延期检验特种设备的监控使用措施。4)负责向机电部上报车间特种设备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实施情况和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5)负责编写上报本车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工作。7)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8)负责车间级特种设备管理及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4.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5.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5.1.新建项目或改造、更新项目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出厂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5.2.特种设备需由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安装、前应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安装、监督检验(整装压力容器不需安装监督检验)。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5.3.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特种设备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及使用车间应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机电部。6.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编号:ZD-SB-01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机电部负责向延安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7.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7.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应严格履行调用借阅手续,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7.2.设备资料室应逐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文件档案。7.3.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安装监检报告。注册登记使用证。7.4.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7.5.机电部应建立特种设备总管理台账,生产使用车间应建立特种设备分管理台账及运行管理文件。8.特种设备的使用8.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严禁安排无资格人员操作特种设备。8.2.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以及有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8.3.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严格履行公司出入人员管理规定。8.4.设备使用地点严禁烟火,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8.5.设备运行前,应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阀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坏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8.6.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8.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正确处理,无法处理的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间安全负责人报告;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编号:ZD-SB-0128.8.车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安排维护保养(每月不少于一次),作出记录。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8.9.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8.10.特种设备使用车间必须制定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的应急专项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特种设备车间要根据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8.11.机电部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车间。每年组织各车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8.12.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8.13.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9.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各车间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机电部提出申请。机电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10.特种设备的检验及维护保养10.1.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根据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运行周期、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尤其是对易磨损、老化部位等重点部位,编制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及项目明细,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10.2.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机电部备案。编号:ZD-SB-01210.3.特种设备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延安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施工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机电部资料室。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0.4.对存在缺陷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需进行焊接作业及大、中修时,必须报公司机电部、安环部,经公司主管生产经理批准后实施,严禁私自焊接、维修设备。11.特种设备的报废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当报废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12.附件特种设备具体管理要求编号:ZD-SB-012附件: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管理要求1--压力容器管理要求1.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2.采购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3.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4.资料室和各车间应建立压力容器档案。5.根据压力容器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将达到检验周期的压力容器由车间提出申请,机电部联系陕西省、延安市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实施定期检验。6.压力容器检验周期(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2)气瓶:检验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不同气瓶检验周期不同。7.人力资源部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并取得国家规定的作业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8.压力容器使用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规程(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9.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和维修工作前,要开孔通风、清洗、置换等,做好准备,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编号:ZD-SB-012员进入。10.安全附件:(1)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2)安全阀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3)新安全阀在安装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方准安装使用。(4)安全阀每年由机电部联系进行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5)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6)安全阀停用更换要求。①、安全阀的阀蕊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②、安全阀的阀蕊和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③、安全阀选择错误。(7)压力表选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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