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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7月24日15时58分252主题分类:财税审计机关事务“预算单位”“公务卡”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有关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现将《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的时间等事项,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同时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政办发[2005]7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及个人消费支出的信用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以及交通费等公务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办理公务支出。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第六条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等非现金交易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资金的利息。第七条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一家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公务卡发行初期,发卡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务卡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第十一条公务卡系统是指管理公务卡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预算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系统,办理公务支出报销和还款手续。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第十三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四条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又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也不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第十六条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七条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八条对于差旅、会议、采购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签购单等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报销手续时,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在对应的消费信息中录入经济分类科目、用途、报销金额等业务要素,确认报销。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一)通过公务卡系统,选择相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凭证。(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发送电子信息给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三)签发“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并发送电子信息给发卡行。“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四)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确保资金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支付到公务卡。第二十五条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当日将款项划到发卡行收款账户。发卡行收到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拨付的款项后,将款项划到“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指定账户后,在“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上盖章,一份发卡行留存,另一份交预算单位留存。第二十六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财库[2005]140号)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发卡行应当按市财政局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补办报销手续。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三)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五)组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公务卡系统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指导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发卡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广泛的公务卡用卡宣传,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四)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支出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五)做好对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六)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联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务卡跨行转接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协调各发卡行,统一遵守银联标准公务卡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维护公务卡跨行信息安全。不断提高跨行交易网络系统管理能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实施中的技术业务相关工作。(二)协调各相关机构规范和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推动有关各方共同建设公务卡用卡环境。(三)配合财政部门,有针对性地指导定点采购单位安装POS机具,联合发卡银行开展针对预算单位的公务卡宣传、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市财政局传送公务卡中公务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五)开发公务卡查询信息系统并完成接口工作,维护公务卡系统。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三十六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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