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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1.2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1.3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1.4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1.5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1.6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2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建设用地分类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2.2建设用地管理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34表2.2.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兼容类型兼容用地类型规划用地类型二类居住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服务娱乐康体公用网点一类工业二类工业一类物流二类物流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绿地广场R2A1A2A3A4A5A6B1B2B3B4M1M2W1W2SUG二类居住R2●○○○○○○●○○○×○×○○●行政办公A1○●○○○○○○○○××××○○●文化设施A2○○●○○○○○○○××××○○●教育科研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A5○○○○○●○○○○××××○○●社会福利A6○○○○○○●○○○××××○○●商业服务B1B2○○○○○○○●○○××○×●○●娱乐康体B3○○○○●○○●●○××××●○●公用网点B4×○○○○○○○○●××○×○○●一类工业M1○○○○○○○○○○●○●○○○●二类工业M2×○○××××××○○●○●○○●一类物流W1○○○○○○○○○○●×●○○○●二类物流W2×○○××××××○○○○●○○●道路交通S×○×××××○○○○○○○●○●公用设施U×○×××××○○○○○○○●●●绿地广场G××××○×○××○××××○○●注:1符号●为兼容,○为有条件兼容,×为禁止兼容。用地兼容或有条件兼容应按相关法规要求确定用地是“部分兼容”还是“完全兼容”其他类别用地。2城市建设用地类别R1、R3参照R2执行;A7、A8、A9均与其他用地不兼容。3B9参照B4执行;M3与W3除道路、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外,不兼容其他类型用地;S、U、G大类包括其中类和小类。52.2.4建设用地兼容分为部分兼容、完全兼容、禁止兼容。部分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兼容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面积比例不超过40%(兼容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兼容比例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或兼容建筑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40%)。完全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混合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比例最高可达100%。禁止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不允许兼容或转变为其他性质用地。2.2.5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其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包括:1居住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托老所、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2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3教育科研用地、公园绿地(包括防护绿地)等用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2.2.6建设用地兼容时,当地面主导功能(建筑性质)发生改变,用地性质应随之调整。商业服务业等其他建设用地类别需兼容住宅的,应以满足其居住人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基本要求。2.3居住用地规模2.3.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2.3.2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6组团,其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按表2.3.2指标进行控制。表2.3.2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用地及人口规模控制指标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用地(hm²)50~10010~151~5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2.3.3新建居住用地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居住用地零散开发(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除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宜单独开发。在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4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建设。表2.3.4零散用地建设最小地块面积指标建筑层数及类型最小地块面积(平方米)小于4层住宅建筑5004~7层住宅及公共建筑10008层以上住宅建筑20008层以上公共建筑3000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2.4居住用地开发强度2.4.1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7表2.4.1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注:1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2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用地不满足配套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下调容积率。3“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三旧”政策规定执行。4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5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2.4.2居住用地规模应按表2.3.2的规定进行控制。当居住用地规模处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居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组团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组团的参照组团开发强度指标执行。2.4.3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包括用地规模小于5公顷,商业服务业与住宅在同一建筑中混合设置,且住宅为主导功能)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开发强度应按表2.4.1规定执行。2.4.4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功能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的,则商业建设区住宅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小区组团旧城区1~3层1.31.540454~9层1.62.02.228323510~18层2.02.42.6262930≥19层2.53.03.2232629非旧城区1~3层1.01.335404~9层1.51.82.026303310~18层1.82.32.5252830≥19层2.22.83.02225288服务业项目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2.5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表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建筑高度旧城区非旧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24米2.550%2.245%≥24米5.045%5.040%注:1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下调容积率。2本表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密度指高层建筑裙楼,塔楼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20%,商业建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分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但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3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旧城区不大于60%,其他城区不大于55%。2.5.2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业,当满足居住(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可兼容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40%的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分别按表2.4.1和表2.5.1确定,但住宅不应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或叠建。2.5.3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R=1/(B/R1+(1-B)/R2)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2.5.4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9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30~10%(随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增加而递减)。2.5.5商业服务业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2.5.6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沿街面设置骑楼,骑楼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廊道进深4~5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店门不得向外开启,合理设置照明)。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楼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前款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2.6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4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2.7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10影响情况综合确定。2.7.2符合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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