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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中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通过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招聘派遣至我矿的从业人员。二、录取人员要按照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及有关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内容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外,还必须包括劳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派遣至我矿的从业人员要进行矿内“三级教育”培训,具体如下:(一)总体原则根据国家相关培训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和行业标准,对新招聘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由不了解到了角,由不熟悉到熟悉,由不熟练到熟练,分别由矿级、科(队)级和现场培训三个层次进行组织培训,层层落实,环环紧扣,循循善诱,将企业从业人员塑造成安全意识强,自保能力强,业务过硬,能独立从事本职岗位工作的有良好组织、纪律和安全业务素养的队伍,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二)三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1、一级安全培训(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要求,对新招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一级培训使职工了解煤矿及企业的整体生产、安全情况,了解生产工艺,煤矿基本安全常识,入井须知,使职工具备基本安全素质和素养,能够安全地从事井下现场作业。(2)矿级安全培训主要由矿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时间为10天72小时。(3)其主要培训对象为矿各队组新招收的从业人员,具体培训依据培训教案、教程进行安排,主要培训内容包括:①集团及矿基本概况、井下生产现状及入井安全注意事项等;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思想及理念要求等;③矿内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等;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等;⑤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一通三防、运输、五大自然灾害基本常识及预防措施)等;⑥事故案例录像带;⑦井下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⑧事故应急措施、紧急避险、自救与互救等。(4)由集团或其它和我矿具备相同地质条件和采掘条件的矿井转调或辞退到我矿上班的并且具备三年以上的采掘工龄人员,可直接接受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直接转入二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培训不少于一周,培训完毕后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二级培训。(5)培训完毕后,培训中心提供试题试卷组织考试,合格后,培训中心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以培训合格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对应的业务科室、队组转入二级培训。(6)培训期间,必须建立各个人员的个人档案,每天按时签到,培训中心认真备案,专人授课,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按照考试成绩向用人单位出具培训合格手续,移交至二级培训。2、二级安全培训(1)指导思想:在一级培训的基础上,通过科、队培训,使职工能够了解生产工艺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对即将从事的作业现场安全环境、操作环节、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措施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和基本安全技能。(2)二级安全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培训时间为5天36小时,培训必须在培训中心指定场所进行,并接受培训中心监管。(3)二级培训中要求新工人必须掌握如下知识:①本单位生产工艺涉及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②所在单位作业工作面基本生产情况及安全状况及《作业规程》;③本工作面运输、通风、机电的基本运行情况,岗位安全生产技术等;④本生产作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紧急避险、事故案例;⑤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本队及本工作面已经发生过的伤亡事故及教训;⑥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队内管理的规章制度等;⑦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⑧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⑨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4)从业人员经过二级培训后,主管科、队提供试题试卷,由培训中心组织进行考核。(5)二级培训负责人在接到培训中心出具手续后,必须在一天内落实二级培训责任人,并于第二天组织开展培训,不能按照该制度要求及时安排、组织二级培训的,给予负责人100元的经济处罚,逾期加倍。(6)二级培训合格后,由安全科办理入井实习证,并由队组指定专人签订师徒合同,允许入井实习,进行三级教育。(7)二级培训期间科、队级培训必须接受培训中心和安全科的监管,认真培训,培训内容要备案,同时培训中心要完善培训记录和培训档案,并填报安全科二级培训记录表。3、三级安全培训(1)指导思想:通过理论培训,员工掌握了基本安全常识的基础上,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现场作业实习操作,并通过师傅、队长等技术工现场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将掌握的知识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真正使从业人员掌握现场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使从业人员逐步得到独立操作的业务水平,保证矿井员工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2)班组教育即现场岗位教育培训,也即三级教育,由分队长负责管理,被指定的和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的一人或几人对该同志具体负责培训,可以同时签定一个或几个工种的培训内容,也可以由一人或几人同时对该同志进行一个工种的教育帮带,总之在培训期间,从业人员不得脱离师傅的监控和监督教育工作范围,否则追究师傅和分队长的责任。(3)班组教育的主要内容:①岗位主要职责范围;②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操作技能;③涉及岗位工种之间工作衔接的安全、危险因素和职业卫生等;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施设备等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⑤各种危险因素和紧急情况的避险措施;⑥岗位操作所涉及的管理制度等。(4)三级教育签定师徒合同时间为一个月,时间到期合同自行终止,由安全科及培训中心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评议,并按照相应规定实行奖惩。(5)班组培训教育期间,发生“三违”或违反其它矿安全管理要求行为,追究相应阶段和相应场所的直接培训师傅责任。(6)三级教育测评要提前预定内容,测评过程要严肃认真,测评要由主管科室、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安全科、培训中心人员共同操作,由安全科把关,作为三级培训考核依据。(7)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办理工种操作证件,并由安全科办理正式入井检身卡,进入独立操作阶段,独立承担作业现场相应责任。(8)经测评考核不合格者,继续进行三级培训再教育。(9)三级培训责任按照合同签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奖惩,未能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人,同时追究队长责任,和责任人同额处罚。(三)其他规定1、从业人员经过一个月的班组培训后(即三级教育结束),对本人从事的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个人三级教育档案进入个人档案集中管理。2、进入二级培训阶段后,由队组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支付培训人员工资。3、从业人员上岗后,由培训中心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并由培训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复训资料。4、涉及特殊情况,如技术工、从事煤矿工作多年、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经验、或经过资质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等情况下,经由矿培训中心按照三级培训考核标准考核合格后,可提前安排上岗,但必须边上班边培训,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岗前72小时培训要求。5、从业人员因故调整特殊或单岗作业工作岗位,需由队组出具通知到培训中心培训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然后由队组安排专人对其进行不少于三个班的操作监护后,方可独立从事新岗位工作,现场检查无监护人追究分队长责任。6、从业人员因故请假或离岗45天以上者,必须到培训中心备案,并接受用人单位进行的二级培训,并由矿培训中心负责监管。7、“三违”人员及被查获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需到培训中心进行安全思想强化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培训中心负责完善档案。8、工伤人员伤愈后不足45天再次上岗者,需持有职工医院证明,经培训中心进行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四、本矿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且具备本工种或本岗位从业条件、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在《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上加盖“煤矿用工年检合格章”,年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业。具体培训规定:1、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2、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3、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4、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5、新进矿的从业人员接受一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6、矿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7、矿待岗、转岗、换岗的从业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本制度由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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