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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2015年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党员队伍,为建设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第四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按比例发展党员,禁止突击发展、超比例发展党员。(一)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5%以内,其中,驻边远艰苦地区部(分)队年度发展义务兵比例,可以提高到10%;(二)从士官(含士官学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从初级士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初级士官总数的20%以内,其中,驻边远艰苦地区部(分)队年度发展士官党员的比例可以提高到40%,发展初级士官党员的比例可以提高到30%;(三)从干部和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符合提干对象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中发展党员,不限定比例,但必须坚持标准;(四)从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中发展党员,不限定比例,但必须坚持标准,从严控制;从编制以外的由部队用工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聘用人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其他聘用人员总数的3%以内;从非现役公勤人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现役公勤人员总数的5%以内。执行中央军委、四总部赋予的演习演练、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维护权益、安保警戒、国际维和、国际救援、远洋护航、重大科研实验、重大国防施工等任务部(分)队,年度发展义务兵、初级士官、非现役公勤人员党员的比例,可以分别提高到10%、30%、10%;年度发展其他聘用人员党员的比例,可以提高到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其他聘用人员总数的8%。02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第五条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进群众对党的了解,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第六条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备案。确定28周岁以下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当经团支部推荐。确定非现役人员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28周岁以下的应当是团员。第七条党支部应当及时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进场性的培养考察,并建立考察档案。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作1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1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完善培养考察措施。第八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1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和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四)及时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九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观摩入党宣誓仪式、列席党日活动和开展谈心谈话,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形势任务教育,国史党史军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03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第十一条现役军人发展对象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下列要求:(一)政治信念坚定,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严守政治纪律,自觉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二)军事素质优良,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和随时准备打仗观念,坚持战斗力标准,爱军精武,真训实备,锤炼战斗精神,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现代军事和信息化知识,具备履行能打胜仗使命、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素养、军事技能、专业技术和遂行任务能力;(三)思想道德纯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恪守军人道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弘扬新风正气,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侵蚀,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四)作风纪律过硬,服从组织,听从指挥,言行一致,令行禁止;坚持原则,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五)骨干作用明显,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敬业奉献、吃苦在前,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团结同志,会做思想工作,在作战、训练、学习和工作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非现役人员发展对象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政治信念坚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为军队建设服务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业务素质过硬;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部队秘密;骨干作用明显,团结协作意识强,群众基础好。第十二条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确定非现役人员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文职人员应当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非现役公勤人员、其他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受师级以上单位表彰或者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确定其为发展对象的连续工作时限可以缩短半年。聘用前已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聘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及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培养考察。第十三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考核。政治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个人历史特别是入伍前或者到部队工作前的经历;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对文职人员、在编职工和非现役公勤人员发展对象,由聘用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派人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与其就读学校、档案所在机构、户口登记机关或者原工作单位党组织联系,进行政治考核。对其他聘用人员发展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政治考核。政治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考核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发展对象未经政治考核或者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四条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营级单位党委或者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不少于3天或者24个学时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的基本知识。发展对象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04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受和审批第十五条发展对象确定后,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尚未改正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认真了解和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以及个人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二)针对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思想、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教育帮助,并向党组织汇报培养考察情况;(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四)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引导其积极发挥党员作用。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预审。实施预审的党委,应当安排书记、副书记或者1名党委委员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军务、干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及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2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原则上不得接收为预备党员;确需发展入党的,必须经师级以上党委政治机关审核同意。第十八条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逐个讨论和表决。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表决数内。第十九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重在指出问题,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主持人代表党支部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第二十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内容: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包括主要优点、缺点和党组织的希望;应到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党支部书记应当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严格把关,做到及时规范、表述准确、要素齐全。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政治考核材料、入党申请书,报政治机关审查,再由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审批。第二十二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签名盖章。第二十三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听取谈话人的汇报,经集体讨论研究,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并报政治机关备案。党委审批意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对批准入党的,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人员,有关党支部应当做好思想工作。第二十四条党总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未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临时党组织不得接收、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的建议。基层党组织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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