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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2014《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上课版)
主讲石先广最新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讲师介绍石先广,律师,国内知名员工关系服务机构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长期从事劳动法律问题研究与实务操作;编著《劳务派遣新规深度释解暨派遣用工转型风险控制实务》以及上海、浙江、江苏、新疆等地的《企业用工法律指引与实务精要》等内部出版物近10本;已出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操作实务》、《企业用工法律指引与操作全案》等法律专著近20;在上海、北京、南京、杭州、深圳、青岛、济南、成都、沈阳、南昌、武汉、长沙、乌鲁木齐等全国40多个城市讲授企业商务合同风险防范与企业用工管理系列课程近500场。主持、参与企业并购、裁员、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整合、派遣用工转型、人力成本控制与筹划、劳动争议处理等重大咨询项目数百起;常年担任博世(中国)、嘉吉(中国)、光明乳业、重庆高速、安宝示展示展览(上海)、科美(杭州)、鸣业纺织、思伟软件等世界500强、知名国企和民企的法律顾问。专题一、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病假与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病假工资计发劳动关系处理病假管理实务咨询公司有员工1张某,40周岁,担任混料领班。1998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15年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8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症。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7月底期满。员工2周某,51周岁,残疾员工。2005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8年多。自去年9月请病假至今已满6个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脑溢血。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12月底期满。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等12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一、病假与医疗期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的概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医疗期的概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案例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即到2012年6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假处理。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医疗期性质期限内涵联系生理概念法律概念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三)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二、医疗期的计算一般疾病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一)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及计算总工作年限工作年限10年以下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累计病休周期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案例高某2011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11年12月21日起病休,其中2011年12月休11天,2012年1月休31天,2012年5月休9天,2012年6月休30天,2012年7月休31天。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特殊疾病医疗期确定之惑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观点分歧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期限为3至24个月。只有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患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首先也要按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不一定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三)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3条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计发模式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连续工龄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病假救济费)不满10年本人工资的50%本人工资的40%满10年不满20年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的50%满20年不满30年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的60%30年以上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0%备注:1、制表依据:浙劳险〔1995〕231号2、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7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伤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届满解除模式具体要求代表地区医疗期届满+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上海:医疗期届满员工仍不能来上班江苏:不能从事适当安排的工作,浙江:不能从事单位适当安排的工作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5条注:2008年1月1日起已废止上海江苏浙江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出院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仍在住院治疗的不得解除广东海南(二)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网友咨询じ☆天尔11:02:15石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员工合同期已到,但是医疗期还未到,公司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他意愿再续签三年合同,那么公司可不可以只续签合同签到他医疗期到呢?公司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三)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1、代通知金适用情形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2、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基数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不超过12个月限制限制高于三倍低于三倍注: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员工进单位开始计算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浙江省的新口径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3、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法律规定有救济职工患病不能弃(2012浙江十大案例之一)2009年11月2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
本文标题:2014《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上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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