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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四平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简称为四平汽摩协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志愿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及相关单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和开发我市的汽车摩托车运动。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体育交流而服务。第四条本会自愿接受市体育局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四平市XXXXX电话:XXXXX传真:XXXXX邮编:1360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负责我市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拟定我市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规划并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二、组办或承办全市范围的各类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比赛和含有竞赛性质的汽车摩托车表演活动、旅游活动。三、参加全国或埠际间的有关活动并开展技术交流。四、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机械师,不断提高其水平,审批市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机械师的各类等级职称。并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和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报上述人员等级称号。五、选拔和推荐我市的运动队或集训队员、教练员,参加全国和埠际间的比赛。未经本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代表本市参加埠际、全国或国际性的汽车摩托车的各类活动。六、指导各会员单位和会员普及汽车摩托车运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七、搞好组织建设,广泛联合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八、指导、审批、监督本市基层单位开展的汽车摩托车运动各类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汽车摩托车运动,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承担并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都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他们包括:一、本市各区、县体育部门所属的汽车摩托车运动组织;二、本市各企业、单位汽车俱乐部;三、我市有志发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单位或相关企业;四、热爱汽车摩托车运动的个人。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权向有关单位反映本会问题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积极支持本会组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各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1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四、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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