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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统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秦皇岛外国语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学院事业经费和院内各类公有资金(包括各单位创收资金)、贷款、捐款、垫资等其它支付购买的固定资产均实行统一采购。第三条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采购申请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申请理由、需要程度和所需固定资产的技术要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购买资金来源。采购申请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且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五条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应向教学和科研倾斜,办公家具、设备的审批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各使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向后勤管理处集中报送下一学期所需固定资产的采购申请。第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等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聘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及申请报告,提交学院领导研究批准后列入购建计划。第七条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学院领导应依据我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做出批复,审批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经费来源、预算及补充建议等。第八条列入计划的采购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以形成批量采购优势,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经费预算情况、市场状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实施方案,并报院领导批准。实施方案应包括预算总金额、计划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组成、市场现状、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产地、参考价格、参考厂商情况、采购日程安排等内容。第三章采购计划的实施第九条采购标准要符合《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家具定点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要求。第十条我院固定资产的采购,除政府采购外,实行由使用单位、纪检、审计、财务、后勤管理处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参与的集体采购制度;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第十一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等。第十二条无论何种采购形式,除金额较小、即时清结的以外,应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技术要求等。购销合同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草拟和报批,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供货单位应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第十三条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第四章验收与质量保证第十四条建立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成立由使用单位、纪检、审计、财务、后勤管理处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第十五条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定供销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定供销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第十六条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单),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报告(单)存档备查。第五章违纪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主要是教学及实验实习设备,机电、电子、印刷、计算机、打印机及文体设备,行政及教师办公专用设备,照相机、数码相机,电视机、摄相机、录音机等电器设备;(三)一般设备:主要是家具、后勤服务设备、交通工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范围作如下规定:(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物品;(3)单件(套)价值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4)单价虽然低于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物品;(5)、计算机软件、U盘、硬件、大型设备更新改造及其它;(6)、图书、文物、陈列品等其他固定资产(7)、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物品条件的。
本文标题:固定资产统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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