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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社會經濟變遷”《文史哲》2005/1楊際平(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中國古代社會歷史在唐宋時期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基本結論已為國內外史學界所認同。20世紀以來,不少學者曾力求從文化、政治、階級、階層、經濟、婚姻等不同的專題研究入手,試圖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作出“知微見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矚目的成果。而社會經濟研究,無疑是研究的基礎。我們約請部分對這一問題作過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就唐宋時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經濟、經濟制度、制度變遷等問題展開討論,以期推動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的研究。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繼與變化①論唐宋時期土地制度變遷者,常陷入一個誤區,認為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變遷是從中唐以前的授田制,發展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最早陷入這個誤區的可能是南宋的葉適與鄭樵。葉適認為,北齊、北周時期,“田皆在官”;“自漢至唐,猶有授田之制……蓋至於今,授田之制亡矣”。鄭樵也認為北魏太和九年(485)後至隋唐實行普遍授田制,“天下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葉適的上述論斷,今人仍常引用。實際上,漢代只有限田制,而無普遍的授田制。西晉占田課田制所規定的吏民占田額也只是允許占田的最高限額,並非實授土地。五胡十六國時期,既沒有授田制,也沒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頒《地令》,則開始有後世習稱的所謂“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雖有“授田”之說,實際上並非普遍授田制。均田制下的所謂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規定,可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國家授田,一種是將各戶原有的土地登記為各戶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條即規定:“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條後款亦規定“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從“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為主,後者為輔,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只能是後者為主,前者為輔。關於均田制下的“土地還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規定減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時又規定“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北魏《地令》第11條);“其退田戶內有合進受者,雖不課役,先聽自取,有餘收授”(唐《田令》第27條);“若當觀寺有無地之人,先聽自取”(唐《田令》第30條)。因為北朝隋唐規定的“應受田”額遠遠超出當時的戶均墾田數,所以減丁時絕大多數都無田可退。減丁時既無田可退,進丁授田自然無從談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內帳面調整而已。唐代均田制下“授田”與“土地還受”之所以率多有名無實,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無田可授。我們知道,漢唐間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極盛。唐代屯田最盛時,全國約有992屯,共有地約4.5萬頃,加上其他官田(職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等等),充其量也不過10萬頃。相對于全國數百萬戶來說,區區10萬頃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來授給無地或少地農民,也只是杯水車薪而已。更何況絕大多數的屯田、職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不可能,事實上也沒有拿來給民戶授田。官荒田自可用來授田,官荒田的給授實際上就是鼓勵墾荒。宋代也實行鼓勵墾荒政策,只是形式與做法與唐前期不同而已。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許多“全無地者”,唐前期的詔令曾談到這一問題,出土文書也證明瞭這一點。事實證明,均田制下並非“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唐律明確承認均田制下的百姓田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條就規定“公荒田”可以用來授田,“私田不合”。可見,即使是荒地,“官”與“民”(亦即“公”“私”)的產權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見,均田制下絕大多數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治宋代經濟史的學者常說宋代時人曾說過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併”。論者常據此認定“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是宋代的基本國策。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說宋人講(我朝)“田制不立”,根據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農田》載:“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據《宋史》上述記載,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興元年(1022)上述上書者所言的結論。但事實並非如此。關於乾興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詳盡的記述。兩相比對,不難發現,乾興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雖然談到賦役不均與豪強兼併問題,但其中並無(我朝)“田制不立”之語。說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脫脫等人,不是宋人。宋元時人論田制有兩種不同的涵義,一種是專指井田制,蘇洵、歐陽修、張載、蘇轍、魏了翁、黃縉、陸文圭、陳旅等等,皆持此說。時人的所謂田制,絕大多數即取此義。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獨宋代沒有,春秋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沒有。田制的另一種涵義是指各種土地政策、土地法規,乃至對土地的規劃、利用等等。王應麟、廖行之、張方平等皆持此說。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僅兩漢、北魏、北齊、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王應麟所說的北魏、北齊、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體現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計15條,見《魏書》卷一一0《食貨志》。北齊、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現不存,其大旨見於《隋書》卷二四《食貨志》。唐《田令》計55條,近因戴建國先生發現天一閣所存宋天聖令而得以復原。唐安史亂後,均田制名實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條款已經失效,但仍有少數條款繼續行用,並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田令》。《天聖令·田令》共有7條。天聖以後,隨著田制的日益完備,《田令》的條目也逐漸增多。僅現存《慶元條法事類》殘本就可以輯出《慶元令·田令》15條。《慶元條法事類》共80卷,現存38卷,不到全書一半。從現存《慶元條法事類》不到一半的殘本中,就可輯出慶元《田令》15條,推測《慶元田令》全部應有30條左右。除了《田令》,宋代還有《田格》、《農田敕》等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自然也都與田制有關。宋代長期實行鼓勵農民墾荒政策,招誘逃戶歸業政策,這些政策應該也屬田制範疇。要言之,只要我們不像歐陽修等人那樣,認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麼,我們就應該承認,宋代是有“田制”的,並非“田制不立”。說宋代“不抑兼併”者,常引用王明清《揮麈錄餘話》卷一《祖宗兵制名〈樞廷備檢〉》中的“不抑兼併”一語為證。其實,王明清先人王銍《樞廷備檢·引》只是說宋初“置轉運使于逐路,專一飛挽芻糧,餉軍為職,不務科斂,不抑兼併”,而不是說整個宋朝政府機構都“不抑兼併”。實際上,宋元豐官制就明確提到戶部“以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豪強兼併問題是宋代社會經濟生活中一個很突出的現實問題,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們經常討論的話題。官僚士大夫談論抑制兼併的資料不勝枚舉,可謂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見不同的雙方,不管他們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併為辭。這說明,抑制兼併的傳統思想還是當時政壇的主流思想。事實上,宋代政府還是實行抑制兼併政策的。筆者以為,宋代抑制土地兼併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規定客戶與下等戶才可以請射荒田;(2)規定官吏不得租種官田;(3)規定寺觀不得市民田;(4)規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規定不得由出舉而買田。以上事實說明,宋朝政府仍實行抑制土地兼併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併的措施與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併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謂實行均田制時期,主要是通過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額與限制土地買賣的辦法,抑制土地兼併。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併現象一直普遍存在。北朝時期,即如北齊宋孝王《關東風俗傳》所雲:“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錐之地。”唐前期,也是既出現像盧從願、李憕那樣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時又大量存在“全無地”的貧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後評論說:“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宋朝政府不再規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額,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因而宋代土地兼併之風比北朝、隋唐更盛,說明宋代抑制土地兼併之力度與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說,宋代的基本國策是不抑兼併,甚或說宋代實行促進土地兼併政策。上面的討論,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時,我國土地制度的性質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實俱亡後,我國土地制度的性質也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這是我們對秦漢至兩宋土地制度情況的基本估計。同時我們又認為,宋與中唐以前相比,我國的土地制度情況還是發生了許多明顯的變化。具體地說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權繼續深化,土地買賣更頻繁,土地所有權的轉換加速,土地更集中,貧富分化更嚴重,租佃關係也更發達;在官田的運營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辦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辦法出賣官田。上述這些變化大體上都屬於量變範疇,或者是量變過程中的部分質變,不是從“抑制兼併”到“田制不立”、“不抑兼併”。全面、準確地把握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這一變化,必將有助於全面、準確地研究唐宋時期各個領域的變化。商品經濟:唐宋社會變革的根本力量林文勳(雲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對於唐宋時期的社會變動,其實唐宋時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們常常驚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亂。如北宋蘇洵、石介等人都對此作過系統總結。他們的總結,涉及到了等級制的變動、國家法律制度的變動、人心風俗的變動、社會力量的變動。這些變動,如果從現象上看,無疑是“亂”和“怪”。因為,這些變動打破了人們早已習慣的社會狀態。但如果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審視,無疑是一種變革。換言之,變是通過亂體現出來;表面是亂,實質是變。這是傳統中國社會變革的一大特點。因此,對於唐宋社會,我們應該以變動的歷史觀,透過怪和亂的表面,從社會變革的深層來思考,去闡釋那引發社會變革的深層動因。應該從生產力的發展去找尋唐宋社會變革的深層原因。但問題是,生產力的發展又是怎樣引起唐宋社會的變革的呢?人類社會有兩種經濟形式: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自然經濟的歷史比商品經濟悠久,商品經濟的前程則比自然經濟遠大。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分工不斷推進,生產越來越朝著交換價值的方向發展,這就必然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於是乎,在商品經濟業已存在的社會中,生產力的發展最終集中表現為商品經濟的發展。唐宋社會,生產力的大發展使商品經濟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學者稱之為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第二個高峰。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一種此消彼長的對立運動關係。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是自然經濟的退卻。伴隨著自然經濟的退卻,原來建諸其上的社會關係、政治制度、思想觀念必然受到衝擊,發生相應的變動。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具體說來,商品經濟對唐宋社會變革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商品經濟賦予了唐宋社會新的時代特徵。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形式。自然經濟具有很強的封閉性和穩定性。與此不同,商品經濟則是一種面向市場的商品生產和交換經濟,其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都必須仰賴於外部市場。它具有開放性、流變性和分化性等內在特徵。這樣,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原有的生產方式和社會關係必將發生一定的衝擊和瓦解。而從唐宋社會的各個方面來看,則無不深深打上商品經濟的烙印。在政治領域,門閥士族衰落,庶族地主興起。伴隨著門閥土族的衰亡,科舉制大興並取代了過去的九品中正制。對於科舉制,我們以往更多地強調它是統治階級的選官制度,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實際上,它的產生,在當時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它使社會各階層都有了一個平等競爭的機會,儘管這種平等競爭極為有限,但在古代那樣的等級社會中,它確實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這充分體現了商品經濟的平等性和競爭性,是商品經濟大發展時代的產物。在制度領域,土地日益擺脫政治力量的束縛捲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賦稅制度隨著兩稅法的推行,統治者不得不推行和買、預買、折買、和糴、博糴等政策措施,通過市場來彌補傳統賦稅徵收上的缺陷,賦稅徵收呈現出市場化的趨勢和特徵;禁榷制度領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過去將商人直接排斥在專賣領域之
本文标题: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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