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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市场”国内咨询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1汽汽汽车车车消消消费费费信信信贷贷贷市市市场场场研研研究究究消费信贷,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但本文中研究的并不仅仅是针对消费者个人作为贷款对象,根据中国银行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规定,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而且在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中,汽车销售融资的业务范围也不仅仅是零售融资,即针对于消费者的分期付款和贷款,还包括有批售融资,即经销商的存货融资。因此,这里所讨论的消费信贷,泛指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融资问题。消费信贷按提供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分期付款;指定用途借款;不指定用途借款(即指如信用卡、特种支票贷款等)。汽车消费信贷,或称汽车销售融资,是指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以及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经销商、用户在销售、购买汽车时提供的融资业务(主要是贷款)。主要包括:对经销商的存货融资(批售融资)和对用户的分期付款融资(零售融资)。早在第一次世界战结束后,汽车消费信贷就开始在美国出现。当时为了刺激战后不振的市场需求,1919年推出汽车消费信用;到1927年,美国汽车市场中分期付款销售的汽车就占到当年销售总量的60%以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全世界迅速得到普遍推广,当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汽车消费信贷出售的汽车数量占销售总量的50%—70%。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国家对消费信贷采取的扶植性政策,近两年来业务发展迅速,2000年的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总额已超过110亿元,同比增长70%,汽车消费信贷,作为当今国际汽车销售业务的最主要方式,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汽车营销模式在中国的迅速推广,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分析1、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流通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汽“汽车市场”国内咨询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2车产品的销售已由过去的计划分配体制向市场销售体制转变;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汽车的销售渠道也开始转变,逐步由过去以机电、内贸和物资经销等部门、行业的下属企业为主体转变为以汽车生产企业为核心自建或联合建设的销售公司,辅之以其他流通企业的混合主体,通过类似与汽车消费信贷的手段解决汽车销售企业(主要是联销体)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方式。在当时汽车企业的联销体共建中,生产企业以新车和周转车作为对联销体的投资之一(与国际经验类似,在世界汽车销售融资业务发展的早期,大多是由制造厂商提供金融支持),开始出现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雏形。1996年,随着我国汽车市场进入了周期性波动的谷底,为刺激市场需求,各汽车生产企业纷纷推出了消费信贷业务。如:建行与一汽集团合作推出的“捷达”车消费信贷办法;工行与上汽集团合作推出的“桑塔纳”车个人消费贷款;工行天津分行、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汽集团推出的汽车按揭贷款。虽然不久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下令暂停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但一些生产仍与地方的汽车交易市场联合开展小范围的汽车销售分期付款业务,如长安公司与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对“奥拓”车的分期付款。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信贷试点办法》,各行均积极开展汽车信贷业务,业务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仅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到1999年底累计发放的汽车消费信贷额达到65亿元人民币,支持7万辆汽车(绝大多数为轿车)的销售,占同期轿车销量的8%。到2000年11月底,各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信贷总额已超过110亿,增幅达到了70%。1.1、现行的行业管理及政策法规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令,虽然没有对消费信贷做详尽的规范,但还是可以明确规定消费信贷、销售融资中借方、贷方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使贷方的债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减少贷款呆帐的风险;而对于用户而言,则通过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令,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现行与汽车消费信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论述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解决了汽车销售融资中所有权转移问题)、《担保法》(提供了以汽车作为抵押贷款的基本法律依据,使贷方的债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贷款通则》“汽车市场”国内咨询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3(对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贷业务、担保服务等,为商业银行参与消费信贷购车提供了法律依据)、《经济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令,给汽车的消费信贷以一定的法律支持,并构成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基本法令构架。从199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消费信贷、特别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管理办法,对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起了较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试点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针对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制定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实务规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给予了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以具体的规范和保障措施。1.2、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基本现状与国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主流方式的一个很大不同点是,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是由各主要商业银行联同经销商和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开展,由于资金筹措、网点建设、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基本没有介入该市场(虽然九十年代中期,重汽集团财务公司等部分企业财务公司开展过融资租赁形式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风险管理等原因,而没有持续下去)。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额已超过110亿元,年均增幅达到70%。其中以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量最大,约占全国业务总量的43%左右;工商银行的业务已遍布全国286个城市,可对国内30个品牌的轿车、货车、客车、微型车等车型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量约占到全国的28%左右。但与我国12万亿的金融机构全部贷款总量而言,汽车消费贷款仅占0.09%,并且在个人贷款中所占的份额也极低,目前占扣除个人住房贷款后个人贷款余额的13.3%,所能够支持的汽车销售量不足12万辆,仅占当年汽车总销量的6%,轿车销量的20%左右。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基本情况主要为:⑴银行以发放贷款为主,融资租赁几乎没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利率,而且贷款质量较高,逾期在6个月的仅占该类贷款总量的0.5%。⑵贷款构成上,个“汽车市场”国内咨询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4人贷款占到58%,主要是社会高收入阶层;法人机构贷款占到42%,主要是出租车营运业。在购车用途方面,以经营为目的的占到51%,自备用车为49%。⑶贷款的车辆对象主要是轿车,占到贷款总量的80%。贷款期限主要是1—3年期,而且在贷款的担保方式上,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主要是借款人所投履约信用保险)各占到了1/3。⑷目前,国内开展汽车消费信贷较为集中的地域为沿海发达地区或汽车工业基地。1.2.1、现行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基本模式图1现行的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基本业务流程图B汽车登记部门E经销商D金融机构GEFACH用户1.2.2、流程的解释说明:A、用户在经销商处选定车型并填写贷款申请;B、经销商将用户贷款资料交金融机构审贷;C、金融机构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D、金融机构核准贷款并通知经销商;E、经销商协助用户与金融机构签订信贷合同,在有关部门登记汽车抵押权;F、经销商向用户交车;G、金融机构在收到经销商合同文件后,向客户发放贷款;H、用户按合同规定向金融机构定期还贷。1.2.3、现行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债权保障方式根据世界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经验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汽车消费信贷的债权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汽车市场”国内咨询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5汽车抵押担保、所有权置留担保、附买回权条款担保和买受人提供保证人或质押。目前我国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时采取的债权保障方式主要为上面的第一、四种方式,具体操作方式主要为:1.2.3.1、汽车抵押担保:根据新颁布的《汽车登记办法》,可以用汽车登记证(记载有汽车抵押状况)作为对汽车抵押权的保障手段,使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采用所购汽车为抵押,设定金融贷款机构为第一抵押人的国际通常债权保障方式具备了实施的可能性。根据《汽车消费信贷试点办法》规定,以此方式进行的担保,首付比例可以为30%,由于《汽车登记办法》实施时间并不长,而在此之前,缺乏汽车作为抵押品的实际操作性,因而目前该方式在国内使用并不很普遍,仍处于起步阶段;1.2.3.2、由购车人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目前实施过程中的第三方保证人一般是汽车经销商,购车人需向经销商按担保金额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一般为贷款额的1%—2.5%),并需提供一个共同债务承担人或共同购车人,而且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车辆需按3年折旧比例作价给担保经销商。按此方式,第三方保证人需承担如借款人违约后的持续偿还责任,而且债权方有请求变更担保保证人的权利。目前这种方式与购车人购买信用保证保险相结合,形成的经销商“全程担保方式”在国内逐渐流行;1.2.3.3、购车人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根据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汽车消费信贷信用保证保险暂行规定》,该保险要求保险人为购车人,受益人是为购车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一般为经销商,其金额仅为贷款金额,并要求保险期限要长于贷款合同期限至少6个月(保期在6个月到5年间),而且保险费率随期限的延长而递增,保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付清,并办理抵押物登记;而且强制规定必须在同一保险机构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机动车保险,且不得退保,并且保期要长于信用保证险至少6个月。这也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要将第三方保证人与信用保证保险相结合。但根据国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经验,随着我国汽车抵押担保方式的日益普及,客户资信评估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将不再作为一种对普遍客户的要求,仅适“汽车市场”国内咨询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6用于经资信评估后信用不足的客户;1.2.3.4、存款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购车人办理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缺乏足够的购车资金,从这一角度分析,该方式并不具备普遍意义,仅适用于少数高收入客户出于对资产投资方式的选择而采用的购车担保。但由于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仍处于开展的初始阶段,信用担保形式单一化,使以存款或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担保方式仍较为通行,与抵押、第三方保证(加投信用保证保险)担保方式各占到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开展业务中信用担保方式的1/3,随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信用担保方式的多样化,质押担保方式在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少,随着我国信用保证体系的逐步建立,而且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国际化趋势的日益加快,根据国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经验,汽车抵押担保和不附加信用保证保险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将成为未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2、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及问题2.1、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目前国内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⑴已经基本具备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法律、政策保证基础:《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汽车消费信贷试点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汽车登记办法》等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使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具备基本的法律和政策性保障,构成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操作基础。⑵已经具备了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宽松外部环境: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年均8%以上的增长率和未来今后十年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的预测,必将带动居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的持续增长。目前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万亿元,而且居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变现能力较强的金融资产总额已达到近5万亿元,使我国居民具备较强的消费能力,特别
本文标题:《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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