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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援疆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援疆干部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援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6]44号,新党组通字[1997]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第一条援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除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外,以地委管理为主。第二条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援疆办)负责援疆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援疆办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地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对援疆干部和援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发挥牵头、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第三条援疆干部联络组为援疆干部内部管理机构,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发挥联系、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援疆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除成立联络组外,地直单位和各县(市)均应成立联络小组。第四条各县(市)援疆干部由县(市)委协助管理,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援疆干部工作职责第五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搞好民族团结,增强做好援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第六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成地区与所在单位、部门及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往来、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第七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利用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灵通、交往广泛、专业技术水平高等优势,积极开展项目编制、项目引进、项目管理、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医疗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第八条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制定援疆工作三年规划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每年度工作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将计划、总结、汇报、个人资料上报受援单位和地区援疆办备存。第九条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区情和受援单位、部门情况,围绕地区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积极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第十条积极参加受援单位开展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及时向单位党组织和援疆干部联络组汇报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生活、学习、廉政建设的情况。第十一条实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职务调整,分工变动,重要成果,职称评定,援助项目的意向、计划及落实情况,选派单位的要求和建议等;(二)有关个人的重大事项,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处理,派出单位领导来访,家属子女探亲等;(三)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对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援疆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报告联络组长和地区援疆办。第三章受援单位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制定并落实主管领导亲自抓援疆干部工作责任制,负责援疆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及重大事项的报告。根据援疆干部的专业特长,科学分工,明确职责,高度信任,保证有职有权,能有效地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健全完善援疆干部工作、学习、生活、党廉等各项制度,组织理论学习,抓好业务培训,严格管理,确保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不出问题。关心援疆干部的工作、生活,及时解决援疆干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第十四条建立援疆干部组织人事档案。援疆干部所在单位要及时收集援疆干部的年度考核评比、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学习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材料报地区援疆办。其他材料可随时报送。第十五条建立援疆干部谈话谈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谈话谈心活动,认真听取援疆干部反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第十六条援疆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统一进行。援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援疆干部,加强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实践锻炼。第十七条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援疆干部考核考察工作,并提出任用、调整、考核定等、职称评定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援疆干部工作纪律第十八条援疆干部应努力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过好“思想关、工作关、生活关”,主动融入社会生活和工作实践之中。(一)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在促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及发挥专业技能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二)坚持走群众路线,到群众中去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三)自觉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主动和当地干部群众交朋友,搞好民族团结;(四)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地区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有关规定,不搞特殊化;(五)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做有损援疆干部形象的事,确保在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各方面不出问题;(六)未经地委主管领导和受援单位领导同意,援疆干部不得接受地区以外单位的邀请从事讲学、会诊、研讨等纯私人性质的活动;(七)根据中组部要求,援疆干部一律不得私自驾车。第十九条建立援疆干部请(销)假制度。援疆干部因公或因私(包括休假、探亲、旅行、治病)离开塔城地区的,除执行地区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请(销)假制度:(一)离开塔城地区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书面向援疆干部领队和地区援疆办报告并征得同意;(二)离开塔城地区5天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地委主管领导和援疆干部领队批准后,由地区援疆办办理请假手续;(三)口头、书面请假均须说明请假理由、去向、期限;因故需变更去向或延长假期,应提前向有关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结束假期返回后,应及时到援疆办销假。第二十条援疆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经查实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由地区援疆办上报自治区援疆办并通报原单位,由地委做出处理决定,征得派出单位和自治区援疆办同意后退回原单位。第五章援疆干部的考核和奖励第二十一条援疆干部的职务任免。行政干部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党内职务的,如遇党委换届,根据有关规定可不参加选举。对在塔城工作期间表现突出需提拔任职的,除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外,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塔城地区援疆干部职级调整和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援疆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依照《塔城地区援疆干部职级调整和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援疆干部的考核表彰。援疆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后,地区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并存入本人档案。对援疆干部的表彰和记功,依照《塔城地区援疆干部职级调整和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援疆干部工作期满时,由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地区援疆办共同考察。第六章援疆干部的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援疆干部的福利待遇。要关心爱护援疆干部,力所能及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一)住房和生活服务。住房由援疆干部所在单位解决,其它生活费用原则上由援疆干部所在单位承担;(二)地区津贴。援疆干部在塔城工作期间,按所任职级享受塔城地区同类人员地区津贴标准,依照新工改办字[2002]09号文件执行(乌苏市、沙湾县副县级领导干部370元∕每月;地直、塔城市、额敏县和托里县:副厅级领导干部720元∕每月、正县级领导干部590元∕每月、副县级领导干部530元∕每月;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副县级领导干部740元∕每月;自治区卫生厅选派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地区津贴比照原标准补助差额);(三)伙食补助费。按塔地党组[2002]206号文件执行,地直机关援疆干部伙食补助费由地区财政解决,派往县(市)的由县(市)财政解决(按实际就餐天数,每人每天补贴15元);(四)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不超过45天,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利用休假和探亲开展工作且有一定成效的,视情况费用由受援单位按比例解决;(五)医疗费。因病凡在新疆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由地区办理医疗保险;(六)差旅费。因公出差的,按照塔城地区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解决,因私或其它原因外出的,由本人或派出单位解决;(七)电话费补助。按塔地党组[2002]206号文件执行,地直机关援疆干部电话费补助由地区财政解决,派往县(市)的由县(市)财政解决。[移动电话补助标准:地厅级领导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250元∕每月、正县级领导干部200元∕每月、副县级领导干部(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150元∕每月;住宅电话补助标准:地厅级领导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200元∕每月、县处级领导干部(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100元∕每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塔城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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