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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供说明本教材为下列人员提供培训:工厂质量负责人产品认证工厂内审员与产品认证有关的人员课程内容本教程共分5章,分别介绍了:产品认证的一般知识、法律法规、认证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以及产品认证中的特用词汇产品认证申办、变更程序及其要求产品认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内部质量审核课程目标期望达到下述目标:了解涉及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相关机构熟悉产品认证的申办、变更程序及要求理解产品认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便于建立、实施符合要求的质保体系掌握建立文件化质保体系的方法掌握内部质量审核的要求和方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hinaQualityCertificationCenter—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的专业认证机构由原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和原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2年3月14日合并成立中国原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CCEE)自2002年5月1日起,中国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CQC总部设在北京共有13个部门11个产品认证分中心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35个管理体系评审中心67个签约检测实验室聘用了2200多名经国家认可的各类专职和兼职审核员机构设置13个部门: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质量监督处、技术处、检查处、培训处(培训中心)、产品认证一处、产品认证二处、产品认证三处、产品认证四处、产品认证五处、体系认证管理处11个产品认证分中心:沈阳、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产品认证一处:负责电子产品,包括信息技术产品、音频产品、视频产品、通信产品、办公自动化等产品的认证业务产品认证二处:负责家用电器产品的认证业务产品认证三处:负责机械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产品的认证业务产品认证四处:负责电线电缆、医疗器械产品、安防产品、小功率电动机、电焊机、电动工具等的认证业务产品认证五处:负责照明电器、低压电器、低压电器元件、低压成套设备、电器附件、家用电器零配件等的认证业务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电器附件、照明电器及其附件、电动工具及附件、中小型电机、医疗仪器、商用机械、电线电缆、低压电器、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轮胎类、玻璃类、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等(范围是滚动发展的)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已开展ISO9000、ISO14000、QS9000、OHSMS18000、HACCP等业务作为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与测试组织(IECEE)中国国家认证机构(NCB),可为国内外厂商制造的电工产品颁发49个国家和地区承认的CB测试证书国际认证联盟(IQNet)成员,CQC颁发的ISO9000证书和ISO14000证书将获得联盟内其他28家成员机构的认可培训工作:检查(审核)员和师资的培训、聘用管理工作绪论“认证”定义由第三方确认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特定要求,并给以书面保证的程序认证的起源与发展起源于19世纪中叶20世纪30年代~50年代,普及到工业发达国家(CE、UL标志)60年代起前苏联和东欧国家,7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都陆续开始实行认证制度80年代,中国实行认证制度(CCEE、CCIB标志)认证的类别和属性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产品认证的益处1.贯彻法规、标准的有效措施:政府将产品认证作为贯标的有效措施,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制造商从获证之前自发执行标准转变为自觉地接受认证标准并承担自身的质量责任2.提高制造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的生产活动,提高制造水平,大幅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从源头上保证顾客和社会的利益3.给顾客提供信心:获证产品加贴认证标志,明示顾客产品已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按特定的程序进行了科学评价,可以放心购买4.促进国际贸易、提高企业竞争力:是国际贸易中普遍被接受和使用的证明手段,有利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在顾客心中建立信誉,并给制造商带来更大的利润第五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产品抽样检验)特别适合于批量化生产的有形产品的,促使企业在受控条件下持续稳定地生产,顾客买到不合格产品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ISO、IEC向各国推荐的,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典型的产品认证模式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CQC自愿性产品认证采用的主要认证模式产品认证的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QC自愿性认证有关规定申请人应遵守:按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应遵守: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按照规定对获证产品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3.技术依据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CQC认可的其他标准4.合同依据双边或多边合同产品认证制度的相关机构1.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地方质检行政部门2.实施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标志发放机构3.相关机构咨询机构认证代理申办机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不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畴自愿认证目录采取滚动发展的模式,不定期地增删修改CQC自愿认证主要涉及产品的安全性能宗旨:配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为延续原认证机构已开展的认证工作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内容1.适用的产品范围2.认证模式3.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4.适用产品对应的标准和技术规则5.申请认证需提交的文件6.型式试验抽样或送样的要求7.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8.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9.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10.获证后监督的要求11.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1.认证申请2.型式试验3.初始工厂检查4.抽查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获证后的监督产品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标志的特殊式样:CCCCCC标志的种类在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S—安全S&E—安全和电磁兼容EMC—电磁兼容F—消防强制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2.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明显或规定的位置。3.在相关获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的,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4.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5.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6.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7.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发放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由指定的机构发放申请人持证书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申请书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印刷、模压标志需提供四份铭牌样品,经审批后自行制作,标明工厂代码(7位)或证书编码使用标志应缴纳费用CQC标志使用的申请持证人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缴纳费用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特殊情况的处理已获CCIB和CCEE标志但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出的商品,应到销售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在质检部门的监管下继续销售200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产品应加施新标志,老标志彻底停用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展览品(非展销品)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具有5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咨询师或审核员(其中至少2人为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审核员)或同等资格的咨询人员)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代理申办机构的条件境内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至少具有2名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具有3年以上从事代理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编制和组织申请文件的相应专业和语言能力,了解所代理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认监委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注:1)通常,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2)所谓“申请代理人”是指代理申请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的组织术语2.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注:1)通常持证人在申请认证的阶段是申请人2)持证人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不是制造商3.制造商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工厂4.工厂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5.供应商为工厂认证产品提供元器件/零部件/材料的组织6.多功能产品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功能的产品7.一致性正常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的符合程度8.检验通过观察、测量、试验进行的符合性评价9.监督检验获证后的产品检验注:1)通常,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监督检验是否需要进行2)用于试验的样品应随机抽取。因此,有时也称“抽样检验”10.定期确认检验为供应商的产品持续满足认证产品的使用要求提供证据,由工厂策划,并由工厂实施的检验注:1)定期确认检验不同于进货检验,进货检验是针对产品的规定要求,而定期确认检验是针对产品的使用要求2)通常,定期确认检验的样品应随机抽取3)定期确认检验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组织进行11.例行检验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的损伤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产品的某些安全或EMC项目进行的100﹪检验注:1)例行检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认证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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