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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P管道工程施工地质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细则依据xx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DJ18——78)、《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等有关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编制。1.2本细则适用于合同文件土石方明挖、土石方沟槽开挖及回填等工作所需的地质工作。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2.1检验前期地质勘察资料。2.2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要求,承包人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测。2.3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地质工作计划。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2)开挖方法和程序;(3)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4)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6)对地下所有设施在开挖过程中的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等。2.5在开始施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计划,以供监理人批准。三、施工过程监理3.1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3.1.1地下水控制包括地下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3.1.2地下排水包括排除基坑水和截取另外从开挖边坡或底部渗出或渗入沟槽的水流,以及处理排出的水流。地下排水的目的在于增加开挖边坡的稳定性;防止开挖边坡或底部材料的变位;减少拦板和支撑的边荷载,改善开挖料的开挖和运输的特性;防止开挖底部出现事故和隆胀,以及为回填料的填筑、建筑物的开挖和其他安装提供适合条件。3.1.3降低地下水位系指在明排不能控制的地层中,降低渗透压力,以防止开挖底部出现事故或隆胀。3.1.4开挖、安装、回填、浇筑混凝土等工序应保持干地施工,承包人应保持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底高程。3.1.5地下水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沟槽安全系统的要求,并能有效地减少静水压力对开挖工作的影响;为随后进行的施工作业提供一个无水和稳定的地基;防止细颗粒的流失、渗漏或地基层软化;保持开挖边坡和底部的稳定。3.1.6地下水控制系统的所有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应有足够数量的备用设备,以保证排水持续进行。3.1.7应安装、运行和维护地下水控制系统,对排水系统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供修改的图纸和计算成果。3.1.8在回填期间,可逐渐减少排水量,保持水位低于回填面以下至少2m即可。但不允许地下水位所产生的扬压力超过建筑物自重或现场回填料所产生的重力的80%。3.1.9为防止地面径流的冲刷和洪水对工程的危害,并处理排出的水量,承包人应对地面水进行控制,应将来自地下排水设施的所有水量和施工活动中所有地面水排泄到能安全容纳此排水量的河道或现有排水道中。3.1.11在工程竣工或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拆除与水控制和管理有关的临时设施,并恢复到与开始施工前等同(或更好)的状况。3.2土石方明挖3.2.1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石方开挖系指开挖时要求用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或使用铁锤、钢钎或风钻等工具对岩石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的开挖。土方开挖系指石方开挖以外的开挖,主要包括对土、砂卵石、全风化岩石及松散坍塌体的开挖。3.2.2土石方开挖又分为土石方明挖及土石方沟槽开挖。沟槽开挖为地面以下窄深式开挖,其开挖深度大于上下底平均宽度。3.2.3承包人应在开挖实施28天前提交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计划,并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设计安全程序。3.2.4对拟定每一作业段的开挖,都应在该部分开挖开始前28天(道路和临近其他地下设施者为84天)提交一份有关开挖的说明书,该说明至少应包括开挖方法、持续时间、设备、支护及对现有临近设施的影响。3.2.5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护好现有地面及地下设施,包括开挖前未知而在施工时遇到的地下设施等,一旦这些设施遭到破坏,承包人应立即通知这些设施所属机构和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到破坏的原有设施的赔偿由承包人自负。3.2.6承包人应提交由地面及地下设施部位的开挖方案,及保护措施,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施工。3.2.7所有开挖应对地下水和地表水进行控制,水处理应遵照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一节执行。3.2.8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3.2.9当边坡发生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1)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3.2.10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监理人。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3.2.11石方明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周边岩石的稳定性,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掩体均需撬挖排除。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3.2.12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测量,并按监理人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四、施工质量控制4.1管线开挖4.1.1每一段管线开挖长度应与管道的埋设长度相匹配,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该段的开挖、PCCP安装和回填。4.1.2有表土的地段,开挖时要先剥离全部表土,备作回填表土料用。4.1.3所有开挖应对地下水和地表水进行控制,保证干地施工。4.1.4保护现有设施。4.1.5开挖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4.1.6管线底部高程应与设计高程相一致,超挖限制在30cm内,超挖部分要用同种土碾压或夯实,基础面应保持平整。4.1.7开挖坡度不得小于设计坡度。4.1.8土方开挖坡面应保持平整。4.1.9石方明挖坡面需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缝。4.1.10开挖面顶部应削成圆滑状。五、工程验收5.1开挖工程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5.1.1土石方明挖段竣工地形土及与施工图同位置、同比例的纵横剖面图。土石方明挖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5.1.2管线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地形图及与施工图同位置、同比例的纵横剖面图。5.1.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5.1.4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5.1.5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5.1.6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等)。5.1.7施工原始记录资料。5.1.8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5.2单元开挖工程或分段开挖工程验收。5.2.1单元开挖工程或分段开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报监理人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的施工。六、其他6.1本细则主要针对开挖工程中地质监理工作制定,其余未尽事宜详见《开挖和回填监理细则》。
本文标题:PCCP管道工程施工地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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