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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投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的预审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格预审是建设单位在发出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的资格。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第四条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主(兼)营公路施工企业。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第二章资格预审管理和程序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领导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准备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五)对投标人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第九条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第十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营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2、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表;(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三)如有分包计划,应有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设备等资料表。第四章资格预审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在资格预审评审细则中,对投标申请人公路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均应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和财务善制定具体资格评分标准。第十三条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一)符合性检查;(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三)资格评分;(四)澄清与核实。第十四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五)如有分包工程,应提交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和设备资料。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第十五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第十六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第十七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建设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第十八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第十九条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的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量的30%。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第二十条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推荐4至8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审定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邀请。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概述;(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三)资格评审结果;(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采取邀标、议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和对境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公路工程施工招投资格预审办法标书制作关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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