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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枣庄市截污导流工程土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山东省水业发展研究院枣庄市截污导流工程项目监理部2008年10月1土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编制依据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⑵枣庄市截污导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图纸;⑶枣庄市截污导流工程监理规划;⑷经项目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1.2适用范围⑴枣庄市截污导流工程土建工程;⑵枣庄市截污导流工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⑶枣庄市截污导流工程临时工程等。1.3负责该项目或专业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各项:⑴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⑵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⑶预审施工图纸。⑷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⑸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⑹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2⑺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⑻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⑼预审各类付款证书。⑽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⑾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⑿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⒀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⒁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1.4适用工程范围内使用的全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文号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⑵《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⑶《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⑷《水利水电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⑸《橡胶坝技术规范》(SL227-98);⑹《泵站施工规范》(S234-1999);⑺《水闸施工规范》(SL27-91);⑻《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⑼《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L)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⑾《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试行(SDJ249—88);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⒁国家及行业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现行规范、规程。1.5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必要条件⑴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⑵测量基准点的移交。⑶施工用地的征用和迁占补偿等前期工作。⑷工程预付款及工程款的付款。二、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2.1施工措施计划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该施工措施计划包括下列内容:⑴工程概况⑵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⑶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⑷边坡保护措施。⑸出渣和弃渣利用措施,土方平衡计划和渣料场堆置设计等。⑹排水和降低水位措施。⑺施工进度计划。4⑻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⑼劳动力安排及材料供应计划。⑽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⑾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⑿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2.2施工工序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报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2.3开挖放样资料复核承包人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应将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三、施工过程监理3.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⑴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5⑵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⑶月报量收方测量。⑷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⑸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3.4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井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⑴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6的扩大和延伸。⑵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⑶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9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⑴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⑵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⑶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或⑷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⑸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囚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酌污染;或⑹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处)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7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臼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⑴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来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⑶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⑷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⑸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⑹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⑺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⑻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⑼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必须时,承建单位还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处)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3.12施工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3.12.1植被清理⑴承包人应负责清除开挖工程区域内的全部树木、树根、杂草、垃圾、废渣以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清除和掘除的材料应放置在监理人指8定的弃土场。⑵主体工程的施工场地清理,必须根据监理人的要求延伸到离施工详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界或建筑基础外侧5m的水平距离。⑶承包人在实施本节规定的施工时,必须特别注意尽最大的实际可能保护清理区域范围外的坝体安全。一旦因施工作业而造成上述区域以外的毁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3.12.2表土的清除、堆放和使用⑴表土系指包含细根须、草木植物、覆盖草等的表层有机质土壤,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的开挖深度开挖表土,就近堆放于发包人和监理人指定的位置并推平。表土堆积体不宜过高,防止冲刷流失。⑵堆存的表土属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将合理支配用于工程区的环境保护、土壤保护等工作。承包人也可用于环境保护和竣工后工程区的清理恢复工作,但需经监理人批准。⑶场地清理的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土方明挖或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3.13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责任和注意事项⑴施工过失增加的工程费用处理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开挖线进行文明、安全施工,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正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⑵特殊地质条件处理9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⑶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开挖、填筑处理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开挖时,应在开挖工作开始前,报监理人的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⑷开挖料处理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将符合设计要求的开挖料有效储存,以用于其他项目的回填等。⑸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照明。⑹基础处理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规定完成基础的缺陷处理,以及监理人认为必须查明的基础特性所需的必要勘探及试验工作。对基础处理提出处理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⑺需要回填的开挖的处理所有需要回填的开挖,一律按隐蔽工程处理。四、质量控制4.1土方开挖4.1.1定义10土方开挖包括可以直接使用手工操作或土方机械进行施工开挖的设计开挖线以内的全部材料开挖,如表土、粘土、砂壤土、砂砾石、软石、松散坍塌体和垃圾等。4.1.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施工临时道路。4.1.3基础和边坡开挖环境要求除监理人另有特殊规定和专门书面通知外,所有主体工程的基础和边坡开挖,应在干场进行施工。4.1.4开挖过程测量控制开挖线必须符合施工详图的规定。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开挖平面位置、高程、控制桩号、水准点核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检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的检验工作。4.1.5雨季施工注意事项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开挖完成的基础和边坡。4.1.6不当开挖处理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避免扰动开挖线之外的表土、土方。施工中应按设计开挖图控制开挖边线,要求不出现欠挖,而且尽量不超挖。采用机械开挖后,为不破坏基础结构,便于下一步砌石工程施工,应预留20cm的保护层。否则,由于施工开挖不当,影响基础质量,而导致监理人提出11必要处理措施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4.1.7开挖方式基础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开挖时应确保边坡安全,不准采取自下而上或造成土体倒悬的开挖方式。在土方明挖过程中,如边坡出现裂缝或滑动迹象,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通知监理人,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4.1.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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