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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证明(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备注:(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特此证明年月日(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备注:(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特此证明年月日
本文标题:子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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