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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造纸印刷 > 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
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一、修订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协调一致。(2)结合我国国情尽量等同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3)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市场正当竞争;•促进企业自律;•防止利用标签进行欺诈。(4)标准的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保持标准的连续性,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重点修订的条款:•企业执行有困难的•不明确、不具体的•容易产生歧义的(5)修订后的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二、主要内容1、范围2、术语和定义3、基本要求4、强制标示的内容5、强制要求的免除6、非强制的内容1、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遵循的原则(第4章)•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5.1)•食品标签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5.2)•食品标签推荐的标示内容(5.3)(2)适用的范围:•在任何场所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3)不适用的是:•预包装食品的运输包装标示•食品企业或餐饮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的标示•非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如商店秤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3、基本要求(1)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特殊规定)(2)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科学性•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4)真实性•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不得以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5)直观性——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6)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7)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10)按销售单元标示——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如一盒口香糖,盒内有10块口香糖,如果以盒为销售单元,就可以只在外包装盒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4、强制标示内容(1)食品名称(2)配料清单(3)配料的定量标示(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7)产品标准号(8)质量(品质)等级(9)其他强制标示内容(1)食品名称a.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b.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SB10014-1999《雪泥》——冰霜SB10015-1999《雪糕》——奶冰c.无标准规定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d.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与之对应的真实属性的名称“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如: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奶粉一滴香——小磨香油强力宝——猪肉脯“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饼干cracker芝士——奶酪cheese“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有的地区称“山芋”“牌号名称”即“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皇上皇——广式腊肠健力宝——运动饮料燕潮酩——浓香型白酒“鲜牛奶”、“纯鲜牛奶”、“鲜橙汁”之类的名称不属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e.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2)配料清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不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除外。(§5.1.2.1)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3.3)•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包括水。•“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a.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酸牛奶的配料应标为:配料(或配料表):生(或鲜)牛奶,白砂糖,发酵菌;饼干的配料应标为:配料表(或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植物起酥油、可可粉、玉米淀粉、膨松剂、食用盐、大豆磷脂、香兰素。b.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配料表中不能加“等”字。“各种配料”不包括食品本身在制造或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身以外的物质。预包装食品所用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成分比较复杂,不应利用配料清单过分追究未添加的成分。c.复合配料如甜面酱、黄豆酱、酱油、味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色拉酱的原始配料应一一标示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山楂冰棍配料山楂酱中的胭脂红——红烧牛肉罐头配料酱油中的苯甲酸钠不需标出d.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5.1.2.1.4)饼干虽然在制作过程中有水的存在,但经过烘烤水分挥发了,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e.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5.1.2.1.5)f.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5.1.2.2)糖?——白砂糖、绵白糖、淀粉糖、饴糖、葡萄糖、乳糖、果糖白砂糖蔗糖(化学名称)蔗糖甘蔗糖调味品?g.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5.1.2.2.1)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h.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简化标示类别归属名称:(5.1.2.2.2)配料类别归属名称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各种香辛料和香辛料浸出物,不论是单一还是合计,在食品中的加入量不超过2%“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各种蜜饯水果,在食品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蜜饯”i.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5.1.2.3)例:加饭黄酒原料:水、糯米、小麦啤酒原料:水、麦芽、大米、啤酒花酱油原料:水、大豆、小麦粉、食盐、苯甲酸钠j.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5.1.2.4)•加工助剂不属于食品的配料•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定义(3.4)•“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配料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衍生物;——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3)配料的定量标示a.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5.1.3.1)方式一产品名称:高钙饼干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1.5%)方式二产品名称:雀巢饼干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产品说明: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b.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5.1.3.2)方式之一产品名称:低糖桔汁汽水桔汁含量:3%含糖量:4%〔注:全糖桔汁汽水含糖量不低于9.0%(GB/T10792-1995)〕方式之二产品名称:桔汁汽水桔汁含量:3%产品说明:低糖;含糖量4%方式之三产品名称:桔汁汽水桔汁含量:3%营养成分:……,……,……,蔗糖3.8%(注:“蔗糖”是化学名称)C.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5.1.3.3)例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成品中的含量。(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a.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5.1.4.1)b.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c.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5.1.4.3)d.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5.1.4.4)•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低于2mm。e.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5.1.4.5)f.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靠近净含量处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5.1.4.6)示例:糖水梨罐头净含量:425克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g.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5.1.4.7)净含量:400克(4×100克;或内装4块)净含量:900毫升(2×450毫升;或内装2瓶)(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a.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5.1.5.1)•明确质量责任者——关键•制造者认可标示经销单位或包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不违反本条规定b.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但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或协会,这些机构没有经营权。(5.1.5.2)(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a.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5.1.6.1)•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
本文标题: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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