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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玉镇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孚玉镇中心小学乙方:(受聘人员)身份证号码:甲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会议要求,因开办学生营养午餐食堂需要,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2、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和要求。3、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按月发给乙方工资。二、乙方责任。1、必须服从校方管理,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学校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2、按时上班,每天早上必须7点前赶到学校,完成当天中餐供餐工作任务后,下午2点后才能离开学校。3、特别要注意个人卫生,进入厨房时应穿工作装,先洗手再开始工作。4、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时要规范合理,不得随意离开操作间。5、负责按学校统一预定菜单,保证在中午十一点二十前将所有饭菜准备好,送到指定的班级,确保准时开饭。6、根据就餐人数,每天烹制饭菜的数量要适当,不能有过多的剩饭剩菜,要树立节约意识。7、每天就餐之后,要认真打扫厨房和餐厅,保持其干净、整洁。要对用过的餐具和厨具进行认真清洗、消毒,并规范摆放。8、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合作精神,在工作期间不准拌嘴、斗殴;不准将子女(子女中午就餐按学校规定执行,从业人员不得干涉)或客人带进工作间;不准将食堂用品带出工作间。9.按规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后果自负。三、乙方报酬实行聘用制,合同每学期签订一次,每月基本工资600元整。医疗、劳动等各种保险200元,绩效工资100元,每月合计900元。生病医药费自理,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岗,个人必须事先聘请好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代岗人员(工资自付,并需取得甲方同意),绝对不允许因个人行为影响到学校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应由其本人负责。对学校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申请。如工作不负责任,完成不了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学校视其本人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学校扣为工作押金,合同期满时一并发给乙方。若甲方未解聘乙方,而乙方在合同期未满自行辞职的,学校所扣押金不再发给乙方。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通过合法途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1、试用期间,存在不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2、工作期间,存在个人卫生不良,食堂卫生不达标。3、所烹制的饭菜口味特别不适,学生或老师反响强烈。4、不按时上班,影响就餐人员按时就餐。5、因个人责任,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6、不服从学校食堂管理人员的安排。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2014年2月16日至本学期食堂供餐结束。工资按实际工作日据实结算(不足15天按半月结算)。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2014年月日孚玉镇中心小学食品配送结算清单接收单位:配送单位:年月日日期食品名称数量单位市场单价结算单价结算总价结算人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合计(大写)中小(本部)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为确保全校师生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食堂从业人员要服从学校管理,每天7点按时上下班,准备好开水送到行政人员和教师办公室,完成当天中餐供餐工作任务,下午两点后才能离开学校,不迟到早退。2.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规操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在中午十一点三十分前将饭菜准备好,送到指定的班级,确保准时开饭。3.食堂从业人员仪表要端庄整洁,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准进入工作间。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工作时不戴戒指、耳环。勤洗手,勤剪指甲,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的地点集体就餐,不能吃零食,更不能拿东西回家。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或管理员进入食堂操作间。5.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串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带衣服到学校来洗。6.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大声喧哗。7.注意节约水、电和液化气,养成良好的习惯。杜绝浪费。8.对炊事机械,使用保管人要认真维护保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9.食堂所有从业人员要主动自觉做事,相互协作,分工不分家,要有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10.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收取现金,一旦发现立即开除视自动离职处理。11.搞好食堂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所有厨具、餐具要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操作间、储藏室、餐厅和洗碗池每天午饭后都要清洗打扫,不得有卫生死角。孚玉镇中心小学2014年2月孚玉镇中心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我镇小学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全镇各小学要共同参与对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中心小学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所属学前班、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及就餐空间的场所。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第六条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第七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二级机构和各完小负责人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第九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第十条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第十一条科学营养供餐。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我镇各校实际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统一食谱。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第十四条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第四章食品采购与配送第十七条规范食品采购行为。建立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肉,蔬菜(禽、蛋),食用油,调味品等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统一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第十八条规范食品配送行为。建立供货商送货制度,中心小学根据各校就餐人数,统一食品品种、统一数量、统一标准为各校集中采购好食品及原辅材料,要求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校。第十九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采购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第二十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二十一条建立双人查验和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事务长和膳食委员会成员双人查验(完小负责人不定时抽查),每次查验应做详细的查验记录备查。原则上查验人员应每星期轮换一次。第二十二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人员与供货商之间不得发生现金交易。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每天将配送食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生、老师和学生家长的监督。第五章食品贮存第二十四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第二十五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第二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第六章食品加工第二十七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第二十八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第三十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三十一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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