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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成建委发[2005]54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增加监督工作的公开性,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及时、如实作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第十四条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评选。第十五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第十六条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等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第十八条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时,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以下质量文件(资料):(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质量文件和材料(查阅原件,收复印件);(三)监理(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第二十条对经验证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第二十一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二)编制依据;(三)监督人员的组成;(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基本监督方式和要求;(五)其他告知事项。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第五章质量行为监督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情况加强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情况;(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五)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二)参加地基验槽以及桩基础、地基处理、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和质量文件签证情况;(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一)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执行情况;(五)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六)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七)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评定情况;(九)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监督机构的情况;(十)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十一)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十二)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与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验监理情况;(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情况以及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七)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八)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九)对施工质量评价情况;(十)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二)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情况;(三)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四)检测内容、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等情况。第六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巡检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等手段。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二)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三)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四)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第三十四条下列关键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蔽或质量验收前2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到现场监督检查:(一)建筑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2)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3)基础(地下室)结构工程隐蔽;(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主体结构工程(1)结构转换层钢筋隐蔽;(2)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结构和其他特殊结构形式工程隐蔽;(3)主体结构工程隐蔽;(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1)建筑幕墙结构隐蔽;(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和线路管道、重要设备隐蔽;(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各专业工程(除给水、燃气、电力浅沟、排管工程)第一检验批及不良地质段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桩孔隐蔽;(2)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第一检验批质量验收;(3)道路工程路床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测试);(4)河堤工程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主体结构工程(1)桥梁工程第一检验批盖梁、拱座、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的预应力张拉;(2)隧道工程框架顶板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外防水施工前);(3)河堤工程墙身砌体(含泄水孔、沉降缝、卸荷台)第一检验批隐蔽;(4)构筑物底板、侧壁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5)道路工程基层、面层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试验);(6)排水工程污水管道第一检验批隐蔽(含闭水试验);(7)电力通道(浅沟、排管、隧道)工程U型槽、排管钢筋、隧道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接地电阻测试、隧道装水试验);(8)给水、燃气等管线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严密性试验);(9)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第三十五条下列重要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蔽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安排监督抽查:(一)建筑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桩基础工程打试桩;(2)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3)基础钢筋工程隐蔽;(4)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2、主体结构工程(1)一层钢筋工程隐蔽;(2)顶层钢筋工程隐蔽。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隐蔽。(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桥梁及下穿隧道工程其余检验批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2)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3)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其余检验批质量验收;(4)桥梁工程承台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5)桥梁工程扩大基础及承台结构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2、主体
本文标题: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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