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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安全1安全作业制度1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内动火、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标准。本规程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2引用标准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公司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制定。3职责3.1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2安全管理员负责指定各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票证的填写方式并严格监督执行。4动火作业4.1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1.4安全管理员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4.1.5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环保防火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2安全要求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7作业安全2的规定。4.2.1.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4.2.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2.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2.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2.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2.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4.2.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2.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2.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4.2.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4.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4.2.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2.2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4.2.2.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4.2.2.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毫米水柱。4.2.2.3在焊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系统内氧含量在工艺指标规定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0.5%。7作业安全34.2.2.4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技术开发部、生产部、安全管理员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4.2.2.5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严格按照特殊动火的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安全动火有关规定。4.2.2.6带压不置换动火的技术措施一定要可靠,组织措施一定要严密。要求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密切配合。4.2.2.7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要亲临现场。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4.2.2.8在焊补的设备上,应安装U型压力计,指定专人严格监视系统压力的变化,当发现压力急骤上升或急骤下降到50毫米水柱以下时,应停止动火,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4.2.2.9控制系统氧含量的岗位,要指派技术熟练,有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当发现氧含量增高,应增加分析次数,注意变化趋势。当氧含量超过0.5%时,应立即停止焊补。4.2.2.10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4.2.2.11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时可设轴流风机。现场通风必须畅通。4.2.2.12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4.2.2.13动火前要报告生产部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4.2.2.14各有关生产工段、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做好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4.2.2.15动火地点与生产部,生产有关岗位,应有迅速有效的联络措施,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4.2.2.16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4.2.2.17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就位上岗。4.2.2.18焊工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详细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的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7作业安全4用防毒面具。不允许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4.2.2.19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把要焊接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可燃气体后,开始焊接。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部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4.2.2.20如可燃气体不能引燃,应检查原因。如因采用通入某些惰性气体(或水蒸汽),使之成为非可燃气体而无法引燃时,则必须带防毒面具,严防中毒。4.2.2.21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先进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当穿孔、裂缝大于10毫米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3--4毫米的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后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4.2.2.22焊补煤气柜时,如火焰增大,需要灭火时,可迅速降低气柜,使补漏孔燃烧处浸入水槽中。4.2.2.23焊补部位因腐蚀严重或强度较差等情况,造成焊接困难时,应事先考虑使用直流电焊机。焊补所使用的焊条材质应和设备本体材质一致。4.2.2.24补焊结束,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4.2.2.25带压不置换动火安全技术规程,在低压车间的造气、脱硫、气柜、变换等使用较为适宜。压力在1.6MPa以下的煤气系统可降至50--150毫米水柱后焊接。4.2.2.26当生产系统不稳、裂缝孔洞过大、焊补部位腐蚀严重、过薄、不能控制压力等情况时,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4.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3.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4.3.5允许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代替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4.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3.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7作业安全5积比下同)4.3.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4.4《动火安全作业证》(AQBZH-ZL/7-1)的等级划分4.4.1《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注明。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4.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4.4.2.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4.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4.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4.4.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4.4.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4.4.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管理员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4.4.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4.4.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4.5职责要求4.5.1动火项目负责人(工段长)7作业安全6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5.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4.5.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
本文标题: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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