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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动火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明确动火许可证的管理职责,规范动火许可证的运行程序,特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检验和基础设施的动火管理过程。三、职责1、安全员负责动火许可证的日常管理;2、各部门负责对动火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3、综合办负责对动火分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负责分析仪器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并负责对监火人的教育、培训和管理4、安全科负责对动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四、管理标准1、各部门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内设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2、厂区内除禁火区外,其它均为固定动火区,禁火区要有明确标志;3、在固定动火区内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等各种明火作业;4、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凡进行下列动火和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均需办理动火证:(1)基建单位在车间管辖区以内的动火工作;(2)大、中、小修以及全场大停车检修时的动火工作;(3)在易燃易爆车间从事的已产生火花的工作。例如: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使用手持电动砂轮,电烙铁,风动工具等;(4)熬沥青,炒砂,喷灯等动用明火的工作;(5)有直接火焰的设备的第一次复工点火的工作;5、禁火区内动火,按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动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2)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区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3)特殊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4)遇夜间、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上升一级管理;6、动火许可证按下述规定办理;(1)动火许可证由安全员负责办理,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2)一级动火许可证由安全员签发,二级动火许可证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特级动火许可证由公司总经理签发。夜间或节假日动火,许可证上升一级;(3)必须在《动火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工作。特殊动火和二级动火《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4)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动火前30分钟,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6)动火人到达动火点,向动火监护人出示《动火许可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在监火人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火;(7)《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点;(8)动火结束后,有监火人到检查现场,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有监火人将火票返给安全员;7、允许用国家安全部门认可的各种型号测炸仪代替手工分析,分析仪器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确保仪器准确好用;8、动火的安全规定;(1)凡在储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1%;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两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和可燃物质清理干净;(3)严禁在开车过程中动火;(4)动火地点应根据情况设灭火器材和监火人员,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到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电源,在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5)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手把等)和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减压阀等)和安全装置(安全水封缶等)动火。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7米;(6)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7)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钢瓶;(8)登高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如工作不方便必须安设工作架。在高处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或掉到左、右、上、下及四周可燃易爆物质上和可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的措施。5级以上(包括5级)的风禁止动火;9、电、气焊工作者必须是经过有关操作及安全技术教育,经过专门考试合格并能严格遵守电焊、气焊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严禁从事电焊、气焊工作;10、监火人必须熟悉动火现场的生产和工艺情况,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遇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监火期间,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监火人应果断命令停止动火,待回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五、其它规定1、各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动火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安全员的反应,对用火情况进行考核;2、公司应按照要求,保证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费用;3、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完好的电、气焊特种作业设备和分析仪器六、附则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加强企业对登高作业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的全过程。三、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四、高处作业分类1、一般高处作业的分级:(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特殊高处作业的种类:(1)在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五、管理标准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拴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5、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13、在化工危险物品使用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时,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护栏或盖板,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六、高处作业审批程序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车间负责人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3、5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审批,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4、5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七、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第一联安全员存查,另一联交施工方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八、附表《高处作业许可证》九、附则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做好两个以上生产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度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交叉作业。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物料(转移)存放;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等。四、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五、交叉作业的管理方式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协作的主要形式是签订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同时,各单位还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真正得到贯彻,保证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施工各方还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六、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1、施工各方在同一区域内施工,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干扰方应向被干扰方提供施工计划,被干扰方据此提前安排施工,以减少干扰所带来的损失;如双方无法协调一致,或被干扰方必须停工时,则应报请项目部帮助协商解决。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应尽量避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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