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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事业机关用能设备设施节能操作规程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能源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事业机关用能设备设施节能操作,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各级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用能设备设施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办公室(党政办)负责人为用能设备设施节能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第四条各级党政事业机关办公室用能设备设施节能操作具体规程(一)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夏季空调室内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在过渡季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调控室内温度,夏季室温不高于25℃时(室内温度),冬季气温不低于12℃时(室内温度),均不可开启空调设备。(二)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得开灯办公,杜绝“长明灯”现象。(三)下班前及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要及时关闭办公电脑、打印机等电源设备,严禁在无人使用的情况下长时间开启。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的,有义务对该办公室的电器设备是否关闭进行检查,若电器设备开启,应立即关闭。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及其他用电设备。(四)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宽带线等。严禁在办公场所内使用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明火。(五)各级机关单位5楼以下除特殊情况,不乘坐电梯上下楼。(六)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公共区域照明及空调设备。白天一般不使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照明设备,公共区域空调除会议等特殊情况外不使用。(七)使用洗手间后,必须随手关闭照明、排风扇开关。(八)会议室在无会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照明、空调、音响设备电源关闭。(九)各单位办公室(政办科)对办公公共区域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十)严格控制使用机关景观照明灯。第七条对在用能设备设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用电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九条本规定由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党政事业机关用能设备设施节能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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