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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第三条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五条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第六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的方针,对自然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省基金委的委员主要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作为省基金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第七条安徽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省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具备开展省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二)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四)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对获资助项目负有归口管理、监督和保障的责任。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省基金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其中面上项目的目标是鼓励科技人员围绕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的关键科学问题,结合重点学科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的目标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杰青项目的目标是支持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青年学者开展深入、系统性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人才计划的能力,造就一批学科和技术带头人。第九条省基金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前期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整体情况,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引导省基金的申请。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基金办。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每年组织1次,杰青项目每2年组织1次,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正式受聘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基金项目。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申请者同年申请省基金项目数限为1项;(三)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项目尚未通过省基金办组织的结题验收不得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四)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五)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技人员和兼职单位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第十二条省基金面上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三)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承担的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3项;(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但未承担过面上项目的,可再申请并承担省基金面上项目1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及面上项目的,不得再次申请面上项目。第十三条省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二)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或杰青项目。第十四条省基金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五)未曾获得其他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资助。第三章评审与审批第十五条省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的程序包括依托单位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省基金委审批。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第十六条省基金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四)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在省基金资助范围;(五)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六)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第十七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基金办从同行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对有学科交叉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其所涉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研究经历;(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第十九条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领域及资助经费与计划资助指标,遴选优秀项目进入会议评审程序。会议评审专家由省内科技、人才与行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第二十条省基金办根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提交省基金委审议,经公示后确定省基金年度立项计划。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委向立项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立项通知,并公布申请者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省基金工作的公正与公平,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第二十三条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二十四条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日内,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对申请书中的任务内容和批准经费进行变更。省基金办审核并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后,分别返还给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五条依托单位在项目的资助管理过程中,应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基金项目实施必要的支撑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基金办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给予经费配套。第二十六条省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面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五)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本着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经新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青年项目和杰青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第二十七条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规定的时间提交省基金办。第三十条年度进展报告作为结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于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以及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省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处理:(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三)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四)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备案。第三十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仍应当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省基金项目。第三十三条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一般予以公开。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助项目研究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byAnhui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第三十四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
本文标题: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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