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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披露的信息。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责、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内容;22、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2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5、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6、参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和人员;7、前述1-6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以及知情人的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二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4月21日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简称:宜科科技公司代码:002036内幕信息事项: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依据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是否尽到告知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信息公开披露情况记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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