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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安全认证规则CQC11-448001-2015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安全认证规则SafeCertificationRulesforFoodcontactProductofHouseholdandSimilarAppliances2015年04月15日发布2015年04月1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王瑞锋、张新国、张继斌、蓝勇波、刘君峰、陈煊红、黎永乐、单志学、商贵芹、许超、李博文、杨国武。CQC11-448001-2015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第1页共16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安全认证,如电饭锅、厨房机械、咖啡机等。2.认证模式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模式1: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d.获证后的监督模式2: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对于持有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如安全认证、节能认证等)的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其他生产企业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对于适用于模式1的企业,也可自由选择模式2实施认证。3.认证申请3.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3.2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照产品种类和产品中与食品接触材料种类划分单元。类别相同,且与食品接触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食品接触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如:接触食品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电饭锅类产品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制造商不同、生产厂不同、与食品接触材料不同或不能覆盖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类别相同、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同或覆盖,但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同一申请单元。CQC11-448001-2015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第2页共16页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3.3申请文件3.3.1申请资料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工厂检查调查表(需要时)3.3.2证明资料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制造商、进口商和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3.3.2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a.食品接触产品描述(见CQC11-448001.01-2015食品接触产品描述)。b.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c.CCC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在产品在CCC目录范围内时)。d.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内时)。e.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产品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范围内时)。f.CQC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在CQC标志认证范围内时)。g.其他需要的文件,如使用说明书。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CQC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4.产品检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选取代表性样品,并将样品中与食品接触的所有材料,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需要,覆盖型号产品需送样作补充差异或确认检验。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4.1.2样品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3个月后,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4.2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4.2.1检验标准检验标准见附件1。根据产品中与食品接触制品/部件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标准。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按照以下三个条件判定:(1)已经与食品接触的;(2)拟与食品接触的;(3)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从附件1中选择相应的标准,若产品中有多种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则选择多个相应的标准。所有塑料类产品或产品中的塑料制品/部件增加附件1中表3标准。CQC11-448001-2015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第3页共16页4.2.2检验项目产品检验项目分为标准检验条件项目和模拟产品实际工作条件检验项目。其中标准检验条件项目为该产品相应标准规定的附件1表1中不带“*”号的全部适用项目。模拟产品实际工作条件检验项目为该产品相应标准规定的附件1表1中的全部适用项目,相同检验项目当模拟产品实际工作条件的时间和温度均低于标准检验条件时,该项目可不再模拟产品实际工作条件测试。所有塑料类产品或产品中的塑料制品/部件增加附件1中表3项目。4.2.3检验方法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4.2.3.1标准检验条件项目方法依据附件1表1中检测项目对应的方法标准进行。4.2.3.2模拟产品实际工作条件依据:(1)附件1表1中检测项目对应的方法标准;(2)附件1表2中方法标准;(3)其他非塑料类材料及制品参照附件1表2中方法标准。其中,附件1表2方法标准中除食品模拟物A、B、C、D分别更改为蒸馏水、4%乙酸(v/v)、20%或65%(v/v)乙醇(对于乳制品和豆浆可选用50%乙醇)、正己烷或其他脂类外,其余均不变。迁移试验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接触面积(S)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体积(V)的比(S/V)应反映实际的使用情形,且应取可预见使用情形下的最大S/V比(如最小包装,或容器类制品标识的最低液位或最小运行质量),当无法估算该值时,一般采用5dm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接触1kg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重复使用的食品接触产品,应对同一件测试样品或试样进行三次迁移试验,每次均使用一份新的食品模拟物,并以第三次迁移试验测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合格性判定(对于特定迁移限量不得检出的物质,应以第一次迁移试验的测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合格性判定。)。如确有证据证明第一次迁移试验的迁移量未超过迁移限量,且第二次、第三次迁移试验的迁移量不会增加,则不再进行多次迁移试验。迁移试验不应导致:(1)测试样品发生物理性能(如变形、融化、溶胀等)的改变,而这些改变是在测试样品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发生的;(2)食品模拟物出现沉淀、浑浊等改变。如在迁移试验过程中发现测试样品或食品模拟物出现上述变化﹐则应在不会发生此类改变的实际使用条件下,或选择有科学依据支持的其他食品模拟物重新进行迁移试验。4.2.5检验结果标准检验条件的检验结果按照所依据标准的要求出具。模拟产品实际工作条件的检验结果,蒸发残渣(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和特定迁移量均以模拟产品实际使用条件所得浸泡液中毫克每千克食品模拟物(各种液态食品模拟物的密度以1kg/L计)计。4.2.6检验时限及检验报告一般为1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算起。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验机构负责给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4.2.7判定标准检验条件和模拟产品工作检验条件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若产品中有多种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构成,则每种制品/部件均应符合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CQC11-448001-2015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第4页共16页若产品有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的,应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通过提供3.2.2中c.d.e.f的证明性文件来判定其符合性。检验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4.3关键原材料要求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或原材料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审查5.1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检验报告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检验报告中一致;4)每类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500人以下(含500人)为2人·日,500人以上为3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证书。6.2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CQC11-448001-2015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第5页共16页6.3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并按规定收取已发生的费用。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7.1认证监督抽检频次一般情况下,首次监督检查在获证起的6个月内安排,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2监督抽样检验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通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等)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每类产品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3份,其中一份送检,2份留样封存。在工厂抽样时,由工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工厂外抽样时,由抽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若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若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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