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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闽工院[2003]教74号根据国家教委教备厅[1997]13号和省教委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各系(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方面的教育,做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二、各系(部)必须选配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且有业务能力的专管员负责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并将名单上报保卫处、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备案。三、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的领用,必须详细写明用途和限用数量,经系(部)主任审查签字后,指定专人领取。四、凡我院教学、科研实验使用的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并遵照下述规定领用。(一)使用单位按系(部)设剧毒物品领用专用册,领用时必须带专用册登记领用。(二)领用剧毒物品,必须由本院正式工作人员3人以上(其中2人为专管员)持由系(部)主任开具的介绍信和签名的领用单,经院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到仓库领取。(三)剧毒物品的使用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对其领、用、剩、废、耗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并签名,实验过程中的残余物品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四)剩余剧毒物品,各系(部)应及时交专管员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若系(部)保管有困难,可将剩余剧毒物品贴好牢固的标签,由2人同时送到化学仓库代存。(五)剧毒物品发生遗失、被盗等事件应立即向保卫处、教务处实践管理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六)每学期期末,各系(部)应对剧毒物品使用库存情况进行一次核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协同保卫处进行复查。(七)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都必须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福建工程学院保卫处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局,委属各高校: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对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我委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按规定加强对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我委再次重申如下规定:一、各级各类学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须明确一个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三、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四、中小学(含职业学校)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以上程序严格管理。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学校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方面的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请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工作和中小学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强化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度。同时再次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清除事故隐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导》和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见附件公安部1993年8月公布)转发你们(上述文件我委近日才收到)。对该标准所列剧毒物品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剧毒物品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管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1997年
本文标题: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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