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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公文处理重点与难点:公文的行文关系公文的行文方向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行政机关往来的公文,必须经过处理,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节公文行文类别行文主要是指公文的运转过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文类别作不同的划分。一、行文关系行文关系是各级行政机关、各个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各行政机关和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可分为同一系统内部上下级机关之间相互隶属关系,同一系统内部平级机关之间以及同一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平行关系,不同系统机关、单位之间不相隶属关系。行文关系是根据行文单位各处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二、行文方向行文方向是行文关系的反映。公文按照一定的方向运行,通称为行文方向。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的不同,可将公文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三种。(一)上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主要有报告、请示等等。(二)平行文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送交的公文,主要有函等等。通知、会议纪要有时也可用作平行文。(三)下行文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主要有命令(令)、决定、通报、通知、批复、意见等等。三、行文方式在具体行文中,根据组织关系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逐级、多级、越级、直达、直接等不同的行文方式。第二节公文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文规则,以利于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权限,规范行文体式。一、隶属和职权范围规则(一)不越级规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二)部门行文规则1.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相互行文,也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下一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此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行文。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不得对外行文。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根据机关负责人授权可以代本级机关行文。(三)隶属职权规则1.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隶属关系不同,不能互相发指挥性公文。2.党、政机关职权不同,分别行文,一般不互相行文,可以联合行文。(四)主管职权规则1.部门内职权范围内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或者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但应注明经政府同意。2.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五)请示与报告规则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1.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送其他机关的,用抄送;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有必要时,要抄送被越过机关。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一般不越级。二、抄送规则(一)主送与抄送应准确得当。(二)政府及其部门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以便于监督和掌管。(三)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四)“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用抄送形式。(五)报主送机关的公文,需要送其他机关的,用抄送形式。(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三、协商一致规则(一)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二)未经各部门协商一致的有关问题,部门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文要注意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由一个部门行文,也可以联合行文,不得交叉重复行文。四、联合行文规则(一)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二)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三)联合行文单位应是平级单位。(四)联合行文要协商一致。五、同等效力规则(一)报刊公布公文如不另行文应在公布时注明。(二)通过公文印发并且在报刊公布的法规、规章等,应视为正式公文,贯彻执行。第三节公文处理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是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要树立政治观念,实事求是,精简、准确,及时、高效,安全、保密。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保证。一、发文办理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二、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等。第四节公文归档和管理公文办理完毕之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有关规定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0〕204号)的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交本部门文秘人员整理(立卷)、归档,进行管理。一、公文归档(一)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1、本机关发文。2、本机关收文。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4、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5、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包括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有关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的公文材料包括:1、重份公文。同一份公文,除特别重要的公文可保留多份外,其它的只需保留一份。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公文。3、未成文的草稿和一般性公文的修改稿。4、与本机关业务无关的公文。5、内容被其它公文包括了的公文。对于不需要立卷的公文应及时销毁或移交印发机关。(二)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须保存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15年以下。具体划分方法如下: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公务活动基本历史原貌的公文应永久保存。2、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公文应长期保存。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公文应短期保存。二、公文管理公文管理是指对公文的公开发布、撤销、废止以及本机关所有收文、发文的存放、复制、清退等工作的科学管理。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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